偵查期八月底屆滿
何案若逾期未控須釋放
【本報消息】前檢察長何超明涉嫌在卸任前的十年間,串通檢察院主管及私營公司負責人,將檢察院的大部分工程及服務以高價判給指定公司。何超明今年二月底經首次司法訊問後被羈押至今,六個月的偵查期將於下月底屆滿,檢察院必須在其間內提出控訴,否則須釋放嫌犯。
料控訴書快出爐
據知檢察院仍未提出控訴,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因有嫌犯被羈押,經偵查後不提出控訴的可能性較低,且檢察院甚少發生逾羈押期才作出檢控的事,估計控訴書快將出爐。
何超明今年二月廿七日被終院預審法官採取羈押強制措施,及後提出連番訴訟尋求釋放未果,繼於三月一日終院不受理其人身保護令申請,四月八日上訴羈押決定同樣被拒,至今仍被羈押於路環監獄。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在六個月的期間內沒提出控訴,則羈押強制措施消滅,但對於某些嚴重案件偵查期可延長至八個月,如販毒案、殺人案等。在檢察院作出控訴後,若嫌犯不認同檢察院決定,可提出聲請預審,由法官決定作出起訴或歸檔批示。
嫌犯羈押屬緊急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有強烈跡象顯示嫌犯曾故意實施可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犯罪,法官才會命令將嫌犯羈押,因此檢察院不提出控訴、將案件歸檔的可能性較低。現時檢察院檢控效率較高,但視乎案件性質及偵查難度,提出控訴的時間有別。另由於有嫌犯被羈押,屬緊急情況,八月司法假期仍須偵查;檢察院一般做法不會超過羈押期才提出控訴,且考慮到此案社會關注度大,若發生超過羈押期限,導致要釋放嫌犯的事,亦難向公眾交代。
據廉署公佈的案情,檢察院前領導及主管人員涉嫌串通私營公司的主事人,長期將檢察院的大部分工程及服務以高價判給指定的公司。二○○四年至二○一四年期間,涉案公司以不法手段取得金額達一億六千七百多萬元的檢察院外判工程或服務,涉案人士從中獲利不少於四千四百萬元。涉案的檢察院人員及相關公司主事人涉嫌觸犯“詐騙”、“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濫用職權”、“偽造文件”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