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蘭煽動闖立會罪成
判囚三個月緩刑一年捐特區一千元
【本報消息】家庭團聚聯合會理事長李玉蘭涉於去年八月帶領會員到立法會門外非法集會,並堵塞立法會出入口,被控一項加重違令罪。初院法官經參考終院對集會的定義及分析所有證據,認定有關在立法會外聚集的行為屬於集會,但作為團體代表的嫌犯無作出預告,在接獲警方可能構成違令罪的告誡並知道法律後果後,仍無帶其餘聚集人士離開,還煽動彼等試圖闖入立法會,裁定她罪成,判囚三個月,緩刑一年,附帶須於三十日內向特區政府捐獻一千元的條件。
李玉蘭昨聞判即時表示不服,法官梁鳳明奉勸她有訴求也需守法,要知道何事可為、何事不可為,只要警方作出的命令合法、適當及合理,就應當遵守。
堅稱自己非集會
李玉蘭在庭外受訪時強調自己不是集會,每年都到立法會旁聽,質疑立法會全體會議是否再開放予公衆,重申當日只想入場旁聽。她自認是良好市民,非常理性,過去集會都有事先通知民署,明白到集會與旁聽是兩回事,並形容現時“肉隨砧板上”,不再支持政府施政。她會與律師研究是否提出上訴。
案情顯示,去年八月十二日下午,李玉蘭作為家團代表,帶領至少五十名會員聚集於立法會正門外並堵塞出入口,阻礙立法會人員及議員進出。在警方多番解釋及勸喻,並發出可能構成違令罪的告誡後,李玉蘭再次煽動聚集人士試圖闖入立法會,警方於是將李帶返治安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