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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齊心不愁一廈多管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6-7-2          流覽次數: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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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齊心不愁一廈多管



陳澤武


二常會第二十次開會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業主齊心不愁一廈多管

    議員倡豁免取得房局開會證明

    【本報消息】二常會昨日第二十次開會,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有議員質疑文本,認為當所有業主出席業主大會討論管理機關成員的選舉、替補或罷免時,即意味着業主已經“百分百齊心”,不存在“一廈兩管”、“一廈多管”的可能,建議可豁免取得房屋局發出的開會證明書。政府應允再考慮。

    無證明書決議無效

    二常會昨日下午繼續開會討論法案,政府官員列席。法案規定,當業主會需要作一次性通過的決議,例如更改分層所有權憑證,必須獲得業主百分百通過。若至少有三分之二業主開會且所有人通過決議,則須於決議通過後十日內以掛號信通知餘下不多於三分之一的業主,若其收到信函後六十日後仍保持緘默,就視為漠視認可,決議將獲得通過。

    陳澤武解釋,所謂“憑證”是發展商向工務局提交的分層登記說明書,該說明書是分層單位設定的憑證,日後樓宇落成,即成為該幢樓宇各單位的面積及各小業主佔整幢樓宇的份額憑證,也是攤分管理費、維修費等重要依據。

    根據法案第三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大會的決議並非都有效,包括決議內容違反公共秩序(如公共地方開派對)、善良風俗(如張貼渲染暴力、色情的廣告)或旨在保護公共利益的法律規定;侵犯上述憑證賦予某業主的優先權(如憑證表明大廈天台的使用權歸頂層業主);未經所需票數通過;或涉及大廈管理機關成員的選舉、替補或罷免,但未有獲得房屋局發出的開會證明書,決議均屬無效。

    簽署會議錄非重要

    如果大廈所有業權人都出席業主大會會議,則召集上任何不當的情事都可補正,“例如會議上原來明明唔講某個議程,但突然有人舉手話不如講埋,咁祇要百分百同意且最後議程獲得通過,結果都獲得承認。”不過未獲得房屋局證明就討論管理機關成員的選舉、替補及罷免一款除外。有議員提出不同意見,既然政府發出證明書,是防止另一業主會“突然殺出”,消弭“一廈兩管”、“一廈多管”的憂慮,如果業主百分百出席會議,這種擔心應該不存在,建議可豁免取得房屋局發出的開會證明書,政府稱會再研究。

    政府將考慮每次業主大會舉行全體會議,都要臨時選任主席的做法,以及按照規定,所有出席會議人士都要簽署會議錄的要求。“實務上好難做到,簽咗到、投咗票就走啦,要人再簽署會議錄,好難。”陳澤武認為最重要是投票意向,且決議內容已向房屋局登記,簽署會議錄與否並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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