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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選舉質素難提升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6-7-01          流覽次數: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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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選舉質素難提升

本報記者 甄慶悅

    修法有原則缺陷爭議社會未收貨

    立會選舉質素難提升

    明年立法會改選,《立法會選舉法》修訂旨在加強打擊賄選,申報制度、境外賄選可入罪等新建議可視為進步,但簡單歸納諮詢期的意見,社會對修法內容未收貨。今次修法有原則缺陷及爭議,解決不了,選舉形象、質素難以提升。

    備案不能萬事皆妥

    《立法會選舉法》修訂的公開諮詢早前結束,但餘音未了。今次修法主要針對近年選舉出現的灰色行為。如諮詢文本所說,在選舉期間,除候選組別依法宣傳選舉外,支持某位候選人的社團或候選人為機關成員的社團,日常也會辦很多活動,當中不乏有提供餐飲、娛樂或派發津貼、禮物等內容,容易有賄選質疑。

    此等灰色行為早惹社會不滿,直接打擊選舉的廉潔形象、議員認受性。故是次修法試圖明確區分社團活動與競選活動,並規定上述社團,若要在立法會選舉期間舉辦提供餐飲、娛樂或派發津貼、禮物等福利性質的活動前,須事先向選管會備案。選管會有權派人監察,事前不備案將構成輕微違反。如此建議則衍生質疑,是否備了案就萬事妥當,即使派錢都無問題?按官方解釋,主要視乎該行為是否促使某人當選或不當選,若有促使成份,就有違法之嫌。

    社團活動適當暫停

    現在的問題是,“促使”本來就難以界定、調查,候選人亮相這等場合,不論有否主動促使,瓜田李下,客觀效果或予社會印象就已參與了該等活動。比較極端的例子是,有候選人出席了社團活動,並“現兜兜”派福利予參與者,其間不發一言,或者只說一些與選舉無關的言論,便難以說是主動促使,但客觀上已有宣傳、賄選嫌疑。

    故當局雖有意釐清社團或競選活動,但只是將過去的一些灰色活動合法化,未能解除社會質疑及不滿該等行為,也解決不了該等行為的客觀效果,直接打擊選舉形象,對候選人聲譽也有極大影響,這是雙輸局面。

    解決上述問題,最簡單做法是競選期間,禁止所有社團在活動中有派錢或福利等內容,候選人也不應出席、主持該等活動。或許這會惹來選舉影響正常社團活動及“做樣”的指責。然而,不論任何立法都有限制人行為的本質。選舉期間,選舉的正當及形象,是社會最看重的。在先後緩急的原則下,其他如社團活動“避一避”應是合理及適當的安排,何況區區十四日左右的禁止期對整體社團活動應無大影響,無必要負上選舉正當性受損的成本。儘管可能只做表面功夫,惟這是原則問題。

    助選團犯罪宜扣票

    修法另一核心爭議是“連坐”,即若有助選團成員干犯賄選罪,其支持並當選議員應否受罰甚至取消議員席位。當局辯說,不設“連坐”主要基於刑事處罰上“一人做事一人當”,社團制度、紀律鬆散,或有“嫁禍”亂象。然而,上述解釋有法律矛盾,其一,政府現有意修訂“的士規章”打擊違規的士,當中便有司機犯法、車主受罰的“連坐”機制,為何的士可“連坐”,選舉卻不可?政府有雙重標準之嫌。

    其二、今次修法引入了候選人申報助選團的制度,即意味着兩者有法定關係,此與的士及車主關係類同,助選團有人犯事,候選人應負一定責任講得通。若非助選團人士犯法,當然與候選人無關。其三,社團制度鬆散,便應該有所應對,立法約束是應有之義,坐視亂象延續是否負責任行為?其四,“嫁禍”有很高的違法成本,可以偵查並由法院裁決,無必要斬腳趾避沙蟲。

    “連坐”可以討論,但必須一視同仁。就立法會選舉而言,“連坐”並無不可,社會提出不少意見,其中“扣票”是比較易於接受的選項。若候選人有助選團成員賄選,其部分得票是非法所得,理應視為“無效票”,不納入候選人得票中,具體扣票數目就視乎偵查結果。若候選人無參與其中,當然不能取消其當選,反之亦然。這是相對較公平的做法,也是大原則問題,對選舉及候選人都有益處,不應因難定標準、難執法等而不考慮。

    本報記者   甄慶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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