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維持早前星際酒店上訴案觀點
兩賭公司駁旅遊稅同敗訴
【本報消息】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及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不滿分別須補交○九年六百七十四萬七千九百九十元及一一年一千四百○八萬九千五百五十五元的旅遊稅,分別向行政長官及經濟財政司司長提起訴願被駁回,在中級法院敗訴。上訴至終審法院昨同被裁定敗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維持本月八日在星際酒店上訴案中的觀點立場,指出特定活動是指由酒店場所提供的活動,無論是主要的還是輔助性的。根據《旅遊稅規章》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旅遊稅課徵對象是在酒店場所特定活動範圍內提供的服務,且同條第二款明確指出,不算在課徵對象內的輔助性服務只有通訊及洗衣方面的服務,因此所有餘下服務都應被徵稅。
星際酒店不服須納一一年的二百五十六萬六千一百三十元的旅遊稅,終審法院早前駁回了有關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