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駁回北安閒置地保全聲請
【本報消息】再有宣告收回的“閒置地”承批人聲請保全程序被終審法院駁回。原是工廠用地的北安V2地段,承批人澳門集美搪瓷不鏽鋼五金製品有限公司,聲請中止行政長官批示效力及中止運輸工務司司長命令騰空土地的批示效力,先後被中級法院駁回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昨裁定兩個上訴敗訴。
工業用地變停車場
面積二千六百三十七平方米的氹仔北安V2地段,於一九九三年批出,原要興建一幢三層高、由承批公司直接經營的鋼鐵或其他金屬元件加工和生產家用搪瓷物品廠房的工業樓宇,後來變成旅遊巴停車場。
行政長官去年九月三十日宣告土地批給失效,澳門集美搪瓷不鏽鋼五金製品有限公司向中級法院提起中止兩個批示效力的聲請,相繼被駁回。聲請人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指中級法院忽視了公司集團的概念。上訴人與AA旅遊有限公司及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隸屬同一公司集團,有維護該兩家公司的直接利益,因其確信更改批地用途的申請將獲批准,向兩家公司承諾提供該土地停泊車輛。承諾應受法律保護,其損失應被視為難以彌補。
不審司長批示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即使上訴人與另外兩家公司隸屬同一集團且相互間存在某種經濟依賴,但仍是具有不同法律人格且法律上獨立的公司。拒接納上訴人的承諾應受法律保護的理據。因為更改批地用途的申請尚未獲批,上訴人無權將土地用作批給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因而其向第三人所作的承諾或交易不能成為法律保護的標的。
上訴人主張的難以彌補的損失,可以通過判決的執行或提起賠償之訴得到賠償,裁定“只有那些不能通過訴訟方式滿足的損失,才應被認為是難以彌補的損失”。上訴人既沒有履行其責任,具體指出可能的及難以彌補的損失,也沒有解釋為何想要發展的土地必須是那一幅而不能是其他土地,故原審法院認為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要件不成立屬無可厚非,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針對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上訴,終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僅質疑中止效力的要件不成立這一補充理據,沒有對不能中止該行政行為的效力這一主要理據提出爭議。後者不屬依職權審理的問題,故必須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同於去年九月三十日被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合同失效的竹仔室九百六十八平方米別墅用地,承批人澳娛聲請中止收地批示效力的上訴,已於本月廿三日被終審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