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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資助暨大無利益輸送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6-6-30          流覽次數: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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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資助暨大無利益輸送



?廉署調查暨大資助,還了行 政長官及澳基會“清白”。 (資料圖片)

    已完成調查符基金會資助宗旨及程序

    廉署:資助暨大無利益輸送

    【本報消息】“暨大一億”事件在五月鬧到沸沸揚揚,有團體到廉政公署舉報。廉署昨完成相關調查並發佈新聞稿,認為澳門基金會批給暨南大學的資助,符合基金會的宗旨及法定程序,因此,無跡象顯示存在舉報信中所述的“利益輸送”情況。

    澳門青年動力於今年五月十二日向遞交舉報信,希望廉署徹查,包括一、暨大向澳基會申請資助,是內地官方公然向特區政府索款,質疑違反基本法“特區保持財政獨立,毋須上繳中央”規定;二、行政長官及部分社會人士既是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主席和委員,亦是暨南大學副董事長和董事,存在明顯的角色衝突,是否違反迴避的法律規定;三、信託委員會的成員是否存在利益輸送。

    廉署表示,此次資助是澳基會應暨大申請,並按照法定的程序評審後的決定,基金會的機關具有作出是否批給資助款項的自主權,“資助”與“上繳”的內涵及性質完全不同,因此沒有違反基本法第一○四條的規定。

    董事職責監督建言

    廉署並表示,根據《暨南大學董事會章程》的規定,董事會的職責是協助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辦好暨南大學,董事會成員有職責監督大學運作及提出意見,但並不具有對外代表大學的法定職責,而且也未獲授權在向澳基會申請資助時代表暨南大學,所以不能將行政長官和部分信託委員會委員定性為暨南大學的“代理人”。

    至於信託委員會的成員是否存在利益輸送,廉署認為暨大作為內地政府部門開辦的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事業單位,本身具有公法人的性質,其財政資源均須依法用於公共教育事業上。澳基會批給暨大的資助,符合基金會的宗旨及法定的程序,且沒有違反有關迴避的法律規定,因此無跡象顯示存在舉報信中所述的“利益輸送”的情況。

    勾結僅舉報者揣測

    此外,舉報信提到的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和行政委員會多由傳統社團代表和商界人士組成,部分同時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成員,因此“屬同一利益集團,有互相勾結之嫌”,廉政公署認為有關結論僅屬舉報者的揣測。

    指控並不成立歸檔

    經調查後,由於無證據顯示澳基會向暨大批給資助的程序和決定違反上述的法律規定或存在刑事違法跡象,舉報信所提及的指控並不成立,故廉署依法將此案歸檔處理。

    廉署調查還了行政長官及澳基會“清白”,但不少居民仍不滿澳基會批內地機構大筆金額合理性的問題,未必一紙報告能改變。居民冀澳基會日後審批內地機構大筆金額時宜更審慎,並加強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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