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獲房局批准讓女兒外孫留宿遭勒令搬遷
社屋戶主上訴中院敗訴
【本報消息】青洲社屋租戶未經房屋局批准,供未列在租約上的女兒及外孫留宿,且出入境資料顯示其長期不在單位居住,一四年初被勒令搬遷。戶主向行政法院提起中止行政效力的保存程序勝訴,但針對房屋局代局長的上訴敗訴,遂上訴至中級法院。
中院指出,由於涉及合理運用社會公共資源,立法者設立承租人的使用限制,僅讓獲得批准的人士在單位內逗留,即使是臨時逗留,也須得到房屋局批准,故駁回上訴。
合理運用公共資源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錯誤理解法規中“逗留”的概念,其女兒及外孫只是在單位中借宿,並不符合法規所指的“逗留”狀況。此外,判決沒有考慮其需長期在內地照顧患病丈夫這一例外情況。
中院合議庭指出,原審法院認為“逗留”是指“在社會房屋內留宿及把該社會房屋用作日常起居生活的據點”,此理解並沒任何不妥之處。設置社屋的目的是讓經濟狀況薄弱且居於澳門的家團能以較低廉的租金獲得安居樂業之所。由於涉及社會公共資源的合理運用,立法者對承租人設立使用限制,僅讓獲得批准的人士在單位內逗留。即使是臨時逗留,也須得到房屋局批准。
證據顯示非僅借宿
根據已審理查明的事實,上訴人的女兒和外孫每月約有兩星期在單位內留宿,且單位內有一張專為她們而設的雙層床,衣櫃內亦發現上訴人女兒和外孫的衣物,足以證明上訴人的女兒和外孫是以該單位用作日常生活的據點,並非單純或偶然借宿那麼簡單。中院並拒接納上訴人的另一理由,原審法院已審理上訴人長期不在澳的問題,但未能證實上訴人所言,自然不能作為被考慮的因素。合議庭一致裁定上訴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