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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接受公衆存款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6-6-26          流覽次數: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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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接受公衆存款

(法務局供稿)

    非法接受公衆存款

    存款是銀行基本的業務之一,亦是銀行重要的信貸資金來源。從歷史上看,甚至在未有銀行之前,存款行為已經在社會上普遍存在,例如:距今一千多年前,我國在唐代已出現了專門收受和保管錢財的櫃坊;此外歐洲在中世紀時期出現的錢幣兌換商,亦同樣接受顧客存錢。

    其後隨着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出現,存款業務在金融領域得到迅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社會經濟結構的調整,聚集經濟建設資金以至調節貨幣流通。

    在本澳法律方面,接受公衆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屬於受監管的金融活動。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只有獲政府發出牌照的信用機構,方可從事接受公衆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的業務。目前在澳門特區,只有獲政府發出牌照的銀行以及郵政儲金局方可從事有關業務。市民如欲了解有關信用機構資料,可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查詢。

    假如任何人未獲政府發出牌照,從事接受公衆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業務,不論有否訂立利息,以及不論是否以自己名義或為他人而從事,均會觸犯《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定的“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罪”,可判處兩年以下徒刑。

    因此,在作出存款行為前,市民應先了解接受其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的機構,是否屬獲政府發出牌照在本澳從事相關業務,切勿向未獲政府發出牌照的機構或個人作出存款行為,否則當無法取回款項時,即使透過司法途徑追討,其損失亦未必能獲得及時或足額賠償,所以在存款前必須小心留意。

    另一方面,假如任何人知悉有關違法行為,亦可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又或直接向司法警察局舉報。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七月五日第三二/九三/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二條、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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