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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心不獲資助上訴駁回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6-6-26          流覽次數: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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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心不獲資助上訴駁回

    中院指涉詐騙不信任成持修協作者合情理

    教育中心不獲資助上訴駁回

    【本報消息】祐漢某教育中心被教青局揭發疑騙取一一年至一三年“持續進修發展計劃”資助,收集到三十三個獲批課程的出席表中,普遍出現學員嚴重缺席,部分學員甚至在報名後一堂也無參與,涉嫌觸犯刑事罪。持牌公司之後為中心向教青局提出一四年至一六年“計劃”的申請項目,合共八十四門課程不獲批,挑戰社會文化司司長敗訴,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認為上訴人涉嫌違法且正受調查,不批准其參與“計劃”是小心審慎善用公帑的表現,不存在違反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駁回上訴。

    提出無罪推定原則

    教青局將個案轉介至司警局後,司警於一四年三月廿六日以“加重詐騙”和“偽造文件”罪名,交檢察院偵辦。此外,教青局亦發現出席表上學員的簽名式樣極相似,對上訴人涉嫌“提供不正確資料”展開行政違法調查程序。

    上訴人在向中級法院的上訴中,指出有關刑事指控非針對其本人,即使認為該公司的人員涉嫌觸犯刑法,由於尚未被定罪,司長對其的決定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且因欠缺說明理由,行政行為具可撤銷性。

    普通人知不批原因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司長援引了教青局建議書的依據駁回上訴人的訴願,相信任何一個普通人,都能夠清楚明白不批准其申請的原因,即是由於中心在參加第一階段“計劃”時涉嫌作出違法行為,正處於刑事和行政違法調查程序中,使行政當局對其失去信心,不能建立具信心的合作關係。故拒絕接納這項上訴理由。

    合議庭也認為,被訴實體並無認定上訴人作出違法行為,只是指出其正處於刑事和行政違法的調查程序中,故不存在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也因存在涉嫌違法和受查這一客觀事實,沒任何事實前提的錯誤。行政機關在審批申請時有自由裁量權,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絕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管或審理,認為“不信任其成為有關‘計劃’的‘協作者’將有利於相關‘計劃’目標的實現”的結論合乎情理。

    合議庭一致裁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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