滲漏水檢測外判提效率
滲漏水問題擾人不斷,深惡痛絕,當局早年設立滲漏水中心,集跨部門之力治“水”,但執行力往往跨越不過住宅的一扇門。政府昨透露,未來或會推出一套全新、更簡化的民事訴訟程序,由一個專門法庭負責審理包括滲漏水糾紛在內的小額非特別訴訟程序案件。此舉可否為飽受滲漏水困擾的百姓帶來曙光?
查找滲漏源頭、堵截滲漏問題的關鍵,在於業主認清自身責任。同一屋簷下,鄰里間守望相助當然最好,只要業主合作,樂意打開屋門讓師傅檢測是否滲漏源頭,問題自然容易解決。奈何現實中仍有人“只顧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就算政府成立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多年,由專人負責介入協調,但不負責任的業主硬要玩失蹤、拒開門,甚至擺明車馬不願維修,政府無計可施。
查滲漏、追責任,行政手段無可奈何,唯有對簿公堂。但按現行司法制度,即使已有非常簡便、無需律師的訴訟程序,以及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小額錢債法庭),但後者解決的只是“金錢糾紛”而不涉滲漏水個案的檢測和維修,法庭只能要求有過失的事主賠錢,但不可強制其承擔補缺執漏的責任,滲漏問題依然未解決。
政府透露修訂《民事訴訟法典》的方向之一,是以取得法官命令,要求業主解決滲漏維修問題為目的,針對性更明確。但修法要等多久、官司排期時間,俱不得而知。新成立的專門法庭仍為解決涉案五萬元以下的個案而設,超額點算?難道只能靠曠日持久的官司戰、面對滲漏水加官司的雙重煎熬?推動落實通過司法途徑處理滲漏水問題,仍有繼續完善的空間。
單靠政府的力量,根本難以有效回應數量龐大的個案。困難不僅在於整個處理樓宇滲漏的團隊人數稀少,也不獨是“入唔到屋”,關鍵是所有檢測分析報告都要等政府實驗室完成,但實驗室的其他工作如山似海。政府官員亦承認,現實中僅有百分之八的個案存在業主失聯、不配合問題,更多的是等候實驗室報告需時。政府要跨部門合作,並聯手社團培養檢測滲漏的從業員,創造條件加快檢測。
填補了檢測人手不足,是否意味着排期檢測的輪候時間可縮短?當中尚有一關鍵問題,屆時作為“呈堂證供”讓法官判斷歸責誰屬的檢測報告,是否可由一般從業員撰寫?抑或經過考核取得政府認證的專業人員才能為之?遺憾政府尚未交代。為免一切努力“得個吉”,查驗滲漏水的工作應可“外判”給認可的公司,由其統籌檢測人員團隊撰寫報告,政府嚴守質量關、監督關,總好過凡事親力親為,但因效率低下而飽受批評。從提高執行效率、減少成本、增加社會效益等角度,都百利無一害。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