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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駁回衛威業遺孀上訴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6-5-31          流覽次數: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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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駁回衛威業遺孀上訴

    未能證明交通意外直接造成死亡

    中院駁回衛威業遺孀上訴

    【本報消息】華僑報資深記者衛威業一一年於沙梨頭過斑馬線時,遭一輛貨車撞倒,意外後八小時心臟病發殞命。其遺孀不服初院認定意外與衛的死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並判死亡賠償請求不成立,上訴至中院,中院合議庭早前以多數票通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斑馬線上被撞倒

    案發於二○一一年十二月廿二日中午,五十多歲的地盤散工黃振標,駕駛貨車在沙梨頭海邊大馬路行駛,由海灣南街駛向沙梨頭南街,其時貨車左方睹後鏡撞到未完全橫越斑馬線五十一歲的衛威業,導致他倒地受傷及感到頭痛。衛被送往醫院治理後,至晚上近八時斃命。屍體解剖報告總結,指衛的死因由急性心肌梗塞造成。

    衛逝去後遺下妻兒,工作意外保險作出六十六萬七千多元的賠償。

    初院於二○一三年一月,將黃被控的一項過失殺人罪,改判一項過失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成,監禁一年,緩刑兩年,禁止駕駛八個月,駁回民事請求。

    衛的妻兒與工作意外保險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中級法院。

    中院主審法官在裁判書中指出,根據法醫及解剖醫生的醫療鑑定報告,交通意外只對受害人造成表淺外傷,而受害人本身已患有嚴重的動脈硬化及陳舊心肌梗塞。根據適當因果關係理論立場,由於交通意外對受害人所造成的傷勢不能直接導致其死亡,即有關交通意外不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適宜及恰當的原因。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兩者不存在因果關係的裁定正確。

    受害人患多種病

    受害人患有糖尿病、心臟病等多種疾病。因此,原審法院考慮受害人的身體狀況,未能認定受害人可繼續工作十五年,有關的判斷並不存在明顯的錯誤。故此,兩民事賠償請求人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上訴人提出鏡湖醫院的醫療報告指受害人的死因由交通意外誘發,但法官認為該報告為事發後的治療過程報告,而報告內對死因的診斷並非專業的鑑定意見及終局性結論,仍需綜合考慮法醫隨後所作報告。

    因該案未能證明嫌犯的行為直接必然造成被害人的死亡,故民事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此外,民事賠償請求人僅提出死亡損害賠償請求,基於訴訟請求的限制,合議庭無權限為死者裁定因身體完整性受傷害所帶來的財產及非財產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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