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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 (下)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6-5-30          流覽次數: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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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 (下)

    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    (下)

    ——關於改善選舉組織工作和其他建議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就修訂《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進行公眾諮詢,且推出諮詢文件,諮詢期至六月五日。一連兩周,本欄介紹了諮詢文件中,關於完善競選宣傳活動規範,以及加強打擊選舉違法活動的建議,以下繼續介紹其他內容。

    關於改善選舉組織工作的問題

    特區政府總結選舉組織工作的經驗,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問題:1、選管會運作期間過短;2、選舉程序仍有待完善,尤其是提名委員會名單提交後申訴時間不足;3、負責處理輕微違反的機關不明確;4、對選舉指引效力的質疑。

    改善選舉組織工作的建議

    由於選舉工作的有效管理,是確保選舉運作暢順、維護公平、公開、公正和廉潔選舉的基礎。特區政府建議分別從以下五方面完善有關工作。

    1、提早成立選舉管理委員會

    特區政府經考慮各方面意見,建議選舉管理委員會可於選舉年前一年組成,一方面可提早開展各項選舉籌備和協調工作,適時解決一些組織上的困難;另一方面亦可盡早作出各項宣導工作,制訂相關的選舉指引,讓社會各界認知選舉程序各階段應遵循的規則,有利確保公平、公開、公正和廉潔的選舉。

    2、在選舉管理委員會中加入檢察院代表

    現行《立法會選舉法》只規定立法會選管會的五名成員從有適當資格的市民中選任,當中沒有包括檢察院的代表。然而,隨着現今社會、政治和經濟發展的新形勢,資訊科技的發達和互聯網的普及應用,涉及違法選舉和偷步宣傳等行為日漸變得形式多樣和隱蔽。雖然諮詢文件提及在《立法會選舉法》中增加關於打擊選舉違法活動的條文,但事前預防總勝於事後檢控處罰,故選管會有需要於事前制訂更清晰的指引,開展更多相關的宣導工作。基於此,特區政府建議在立法會選管會中加入檢察院的代表,以有助於選管會推行相關的預防工作。

    此外,為配合加入檢察院代表的提議,亦建議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相應增加選管會成員的數目。

    3、清晰組織提名委員會的上訴處理機制

    就《立法會選舉法》對組織提名委員會階段的異議和上訴沒有清晰規範,因而可能損害組織提名委員會的異議和上訴權利的問題,特區政府建議以下兩個改善方案:其一,是清晰《立法會選舉法》有關規定,讓立法會提名委員會受託人如就組織提名委員會事宜對有權限機關的決定有爭議,可不經聲明異議,直接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務求在提交候選名單的最後期限前解決爭議。其二,是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將最遲提前十日提交提名委員會名單的期限適當延長,以提供充足時間予利害關係人作聲明異議及上訴。

    4、指定處理輕微違反個案的機關

    現行《立法會選舉法》規定,選舉日前一日的宣傳屬於競選活動的輕微違反行為,卻沒有指定負責相關行政程序的機關。對此,特區政府建議清晰處理輕微違反個案的職能部門,或由相關的執法或檢舉職能部門共同協調及訂定相關的處理機制和程序,以便更有效率地處理輕微違反的問題。

    5、規定登載於報章及選舉網頁的選舉指引均具法律效力

    有關選管會發出的選舉指引的效力問題,特區政府建議,在《立法會選舉法》中明確登載於報章及選舉網頁的選舉指引均具法律效力。

    諮詢文件的其他建議

    鑑於早前發生了澳門特區現任立法會議員參選外國國會議員事件,引起了社會很大關注。為避免出現對議員“雙重效忠”的質疑和爭議,特區政府亦提出完善議員的參選條件及兼任規定的建議,修訂《立法會選舉法》中有關參選人被選資格的規定,明確規定正擔任其他國家政治職位據位人的人士無被選資格。此外,建議同時修改第三/二○○一號法律中有關“不得兼任”的規定,明確規定於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內不得兼任其他國家政治職位據位人,防止日後出現同類情況。

    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立法會選舉法》的修訂意見或建議,特區政府已推出“修訂《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已上載www.elections.gov.mo專題網頁,亦可以前往選舉資訊中心、政府資訊中心、民政總署大樓,民署各服務站及各區市民服務中心、印務局、中央圖書館和郵政總局索取。歡迎巿民透過以下途徑發表意見:

    ●網上:www.elections.gov.mo

    ●郵寄: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信封請註明“關於修訂《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意見和建議”)

    ●親臨遞交: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大堂接待處

    ●傳真:八九八七 · 〇〇一一、八九八七 · 〇〇二二

    ●電話:八八六六 · 八八六六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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