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的保障 (上)
再過兩天就到“六一”國際兒童節。不少家長和學校都藉這個日子,透過不同方式與小朋友慶祝。特區政府為慶祝兒童節,喚起社會關注兒童權利和福祉,最近亦舉辦一系列活動,日前組織了本澳六百多名小學生前往位於氹仔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部隊軍營參加“小學生與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文藝表演”,亦在關閘工人體育場舉行大型園遊會等。
公約維護兒童權利
“六一”國際兒童節的訂立,目的是促使各國關注保護兒童權益。在法律層面上,早於一九八九年十一月,聯合國大會在美國紐約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確保兒童享有各種權利。公約確立了“無歧視”、“兒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發展權”、“尊重兒童想法”四項基本原則,當中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實現公約所確認的權利。該公約至今已有超過一百九十個國家批准參與。
回歸前,《兒童權利公約》已由葡萄牙批准在該國適用,並且延伸適用於本澳,有關命令及公約文本於當時《澳門政府公報》公佈後,公約便獲得了在本澳直接適用的效力。回歸後,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兒童權利公約》亦適用於澳門特區。澳門特區亦通過中央人民政府,向聯合國提交關於執行《兒童權利公約》情況的報告。
落實公約具體措施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家及地區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實現公約所確認的權利。因此,除了《兒童權利公約》外,在本澳不同範疇的法律中都有體現維護兒童權利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懷和保護;此外《民法典》、《刑法典》、《家庭政策綱要法》、《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等法律,也有規範保障兒童的權利,下周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兒童權利公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