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法規 公佈翌日生效
食品真菌毒素設限保食安
【本報消息】行政會訊:根據第五/二○一三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規定,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
特區政府已分階段有序制訂有關標準,如第一三/二○一三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第六/二○一四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禁用物質清單》、第一六/二○一四號行政法規《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第一六/二○一五號行政法規《嬰兒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及第二/二○一六號行政法規《奶類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並將持續推出和更新相關安全標準。
食品在生產和貯存過程中易受自然界中的真菌污染,某些真菌會在食品中產生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真菌毒素。真菌毒素是指真菌在生長繁殖過程中產生的次生有毒代謝產物,其化學穩定性較高,一旦受真菌毒素污染,一般的加工、烹煮均無法完全去除。若長期食用含過量真菌毒素的食品,可對人體健康構成危害。因此,特區政府制訂了《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行政法規草案。
在制訂相關標準過程中,特區政府綜合考量國際及本地的實際情況,除了本澳常用的參考標準,亦充分考慮了主要來源地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鄰近地區的標準,並根據本澳市場食品中真菌毒素的監測結果,再結合本澳市民食品消費量,進行暴露量的風險評估,從而根據食品種類訂定真菌毒素的最高限量。因此,經行政法規草案核准且屬其附件的《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列表》訂定了黃曲霉毒素B1、黃曲霉毒素M1、赭曲霉毒素A及展青霉素在不同食品種類中的最高限量,以保障本澳食品安全。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