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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權利和自由應堅守法治底線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6-5-26          流覽次數: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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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權利和自由應堅守法治底線

澳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江 華

    行使權利和自由應堅守法治底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日前出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開活動時提到,“法治是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之一,是社會穩定的基石,也是自由的底線。這個基石動搖了,底線退讓了,如何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張德江委員長的這段話同樣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本澳居民在任何時候,包括行使自己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時候,都必須堅守法治的底線。如果澳門社會和廣大居民不能堅守法治的基石和底線,那麼澳門特區的穩定和發展將同樣無法維持。

    法律保障亦限制自由

    法律與自由的關係,大概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以澳門居民所享有的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為例,本澳的法律既充分保障澳門居民享有並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又對居民享有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進行合理、必要的限制。

    在對居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的保障方面,澳門的法律主要通過三個層次保障:首先,澳門基本法第三章第廿七條明確規定澳門居民享有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這就為澳門居民享有並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提供了憲制性法律上的依據。其次,澳門居民所享有的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還受到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國際公約的保障。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實施。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廿一條明確規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這就為澳門居民享有和平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提供了國際法上的依據。最後,澳門居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還受到澳門本地立法的保障。澳門第二/九九/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為澳門居民享有並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提供了更為直接、具體的法律依據。

    絕對自由導致不自由

    另一方面,在法治社會中,任何權利和自由都不是絕對的,絕對的自由恰恰將導致不自由。用更為簡單的話來說,如果你可以任意行使自己的權利和自由,而完全不顧他人的合法權利以及社會的公共利益,那麼其他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的時候,同樣也可以不顧你的權利和自由,在那個時候,你的權利和自由也就無法得到保障了。因此,法律在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同時,又必須對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作出合理、必要的限制,以保證居民行使基本權利和自由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以及社會的公共利益。

    正是基於這樣的精神,澳門的法律同樣規定了對居民集會、遊行、示威自由的必要限制。澳門基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澳門居民有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因此澳門居民在享有基本法賦予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的同時,也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包括遵守法律對集會、遊行、示威自由作出的限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廿一條也明確規定,對集會、遊行、示威自由可以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澳門第二/九九/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則對居民集會、遊行、示威自由的行使規定了更為具體的限制,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遊行煽動犯罪屬刑責

    第一,根據澳門第二/九九/M號法律第二條的規定,不得舉行目的旨在違反法律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如果在集會、遊行、示威中公然煽動犯罪或讚揚犯罪,將面臨刑事處罰。

    第二,根據澳門第二/九九/M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於偏離原定目的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警察當局可以中斷。

    警方可限制集會遊行

    第三,為了將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對他人的合法權利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降至最低,第二/九九/M號法律還對居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自由的地點和時間進行了限制。其第三條規定“不容許非法佔用公衆的、向公衆開放的、或私人的地方舉行集會或示威”,因此,要使用相關場所進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徵得同意或批准。其中,要使用私人場所進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徵得所有權人的同意;要使用公共場所進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得到有關公權力機關的批准。其第四條規定“不容許在零時三十分至七時三十分內舉行集會或示威”,但舉行地點屬封閉場地、劇院、無住戶的樓宇,或有住戶的樓宇而住戶係發起人或已作出書面同意的情況除外。此外,第二/九九/M號法律還賦予特區政府一定的權限對集會、遊行、示威活動進行必要的限制,以降低集會、遊行、示威自由的行使對他人合法權利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影響。比如,為了維持公共道路上行人及車輛之良好交通秩序,治安警察局長可在法定期限內,透過法定程序更改原定的遊行或列隊路線,或規定有關活動僅得在車行道之一邊進行。治安警察局還可以公共安全為由要求集會、遊行、示威活動須與澳門特區政府和立法會及其直接運作所在的建築物,民政總署、法院及警察當局之設施,監獄,具外交地位之使館或領事代表處之總部等地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須警惕衝擊公安言論

    綜上所述,法律既是對居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也是對居民權利和自由的限制。但法律限制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其最終目的也是為了防止其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以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限制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其實也是保障居民的權利和自由。正如洛克所言,“哪裡沒有法律,哪裡就沒有自由”,法律是居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書,尊重法律就是尊重自己的權利和自由,破壞法律就是破壞自己的權利和自由。居民要想有美好的生活,就必須從尊重和維護法律做起。良好的法治環境來之不易,我們必須格外珍惜法治的核心價值,堅守法治的基石和底線。對於破壞法治的行為,對鼓吹遊行示威就是要衝破法律的約束,衝擊警方維持公共秩序防線的言論,社會要保持警惕,要做到堅決抵制。澳門居民應該支持警方嚴正執法、絕不姑息違法行為,這樣,大家才能享有安寧社會帶來的幸福生活。

    (小標爲編者所加)

    澳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江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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