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院重審偷渡案報酬部分
三被吿否認收錢助偷渡
【本報消息】四名男子一四年因協助一名賭客偷渡來澳,被初級法院判監五年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將有否收受報酬部分發還初院重審。其中三名被告昨受審時均否認有報酬,祇第二被告保持緘默。
首被告李志順(四十四歲,沓碼),其餘三人為內地人,依次為司徒惠安(卅三歲,經營大牌檔)、謝朝杰(四十五歲,從事汽車貿易)、支建忠(四十七歲,經營酒店)。
四人去年底被裁定觸犯一項有酬的協助罪。李被判監六年六個月,司徒監禁五年九個月,謝及支各監禁五年六個月。
首被吿昨應訊時稱,祇協助一名劉姓男子接載賭客,不知該人是偷渡者,亦沒有提及報酬一事。至於收受謝朝杰二萬五千元是劉欠他的賭債。
謝供稱不知二萬五千元的用途,是代劉某墊支。合議庭主席周豔平指其前後矛盾,當時在刑事起訴法庭確認司警局口供,聲稱該名賭客致電稱想以非法途徑來澳。他知道劉有途徑,由劉安排賭客來澳,其祇需墊支二萬五千元予李就可以,劉隨後會歸還。
支稱與該賭客是同鄉,被要求替他開酒店房,無任何好處。
案情顯示,二○一四年七月起,李開始在本澳協助他人偷渡來澳。司警在同年十一月收到線報,經刑事起訴法庭法官批准,開始監聽其電話。發現李與其他被告聯絡談及偷渡之事。司警十二月採取拘捕行動,分別於不同地點截獲四被告及一名人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