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青協提修訂選舉法三意見
【本報消息】特區政府正諮詢修訂《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調查研究委員會副主任黃萬濱表示,樂見推出選舉法修法諮詢文本。文本中提出四方面修訂回應了過往立法會選舉中出現的一些問題。黃萬濱就修訂文本內容中的違法執行力、加重罰則、考慮選管會設置等提出意見。
關注修法後執行力
黃萬濱認同文本提出的完善競選宣傳活動規範和打擊選舉違法活動的考慮,但需關注的是修法後的執行問題。因需要考慮現時本澳是否有充足的警力應對日常的社會運作與選舉期間發生的違法行為。修法後將規管違法行為,但需考慮現有的罰則是否足夠。除了訂下違法行為的界線,更需檢討現有罰則,加強法律預防。
黃萬濱表示,現時選管會為非常設機構,在完善執法上可能存在不暢通的情況。如選舉前期誰負責,選舉後如有些案件司法程序過長時,責任誰屬等。現時提出選舉前一年左右成立選管會跟進,選舉後辦理案件往往需要一兩年時間,而立法會選舉又是四年一屆,未來或會出現選舉完結後不久又要重新組織選管會,有費時失事之嫌。同時,選管會是臨時性質的組織,運用及執行權力難免出現不足,需要政府細緻考慮。
明確界定外地政職
在完善議員的參選條件及兼任規定上,具有其他國家政治職務的據位人是不具參選資格。黃萬濱認為,提出這項修訂的原意很好,但現時看來更多是一種自律行為,若參選人不自行申報,政府部門也未必能查得到。同時,可能會出現參選人在不申報的情況下當選,其後才查得“雙重身份”,該如何處理?除去其當選資格外,明確加強罰則是防止兼任的關鍵。此外,牽涉到“雙重身份”的參選人是否應負法律責任?這將涉及程序正義的問題,有關部門應詳細研究,以利立法會選舉長遠發展。也應清晰界定所指的其他國家職務,比如,一些國家的名譽領事,雖然職位不具有明確的實際權力,但也具備了一定的影響力,有關部門需要明確界定,以免影響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