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認為賭場員工暈倒因患病上訴
未能定工傷中院撤保險賠償
【本報消息】一賭場員工二○一○年工作時錯數,患高血壓的他昏厥賭廳,送院發現出現腦出血,不幸導致左下肢殘疾,事後賭場投保的保險公司賠不到醫療費的一半,即三萬五千多元,於是向初級法院勞動庭追保險公司,獲賠六十五萬四千多元。
但保險公司認為該員工暈倒因其本身疾病引起,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經審理後未能認定昏厥與工作存直接因果關係,裁定公司無需賠償,撤銷原審判決。
員工僅獲三萬多元
原告為某賭場員工,於六年前在工作時昏厥並暈倒在賭廳內,被送往醫院診治後發現其患腦出血及高血壓等症狀,導致左下肢殘疾的後遺症,花了七萬二千八百多元醫治,但只收到賭場投保的保險公司支付三萬五千多元。
原告向初級法院勞動法庭提起工作意外的特別訴訟程序,該院裁定訴訟理由完全成立,並判處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十二萬○一百 一十一點一一元,作為二百三十五日暫時絕對無能力的賠償;支付四十九萬六千八百元,作為百分之二十長期部分無能力的賠償,以及支付三萬七千六百一十九點四元的醫藥費。
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審判決在審查證據方面錯誤,因為原告在賭廳內暈倒是其之前患病所致。
分析兩名醫生證言
中級法院審理案件,並分析了兩名醫生證言,第一名醫生指腦出血是原告患有高血壓、血管硬化及先天性血管畸形本身存在的風險,該等疾病已伴隨原告多年,即使患者處於靜止狀態,也隨時可能出現腦出血風險,故腦出血和原告當時正進行的工作並無直接因果關係。由檢察院指定的第二名醫生則斷言,原告的工作環境與腦出血存在因果關係,其認為原告在工作時因籌碼及現金數目出現五萬港元差額感到情緒緊張,認為這至少是導致是次意外發生的其中原因之一。原審法院正正根據檢察院指定的醫生證言判決。
中院指出,雖然根據直接原則,原則上須承認原審法院比上訴法院處於較有利位置,以及具有較好的條件考量庭審時所得出的證據,然而,這不代表必然如此。中院與原審法院的立場相反,傾向採取第一名醫生的證言。
緊張致意外無道理
中院認為,第二名醫生的見解已略微超出了作為一名鑑定人或證人所應該說明的事宜,因為該醫生認為腦出血發生於工作的時間和地點,故已認定真正發生了工作意外。這等於是在適用法律,事實上,這屬於法院的權力義務範圍。再者,第二名醫生認為原告在工作上情緒緊張,從而得出了這至少是導致是次意外發生的其中原因之一的結論並無道理,這是由於該事實並沒有被認定。故此,第二名醫生所述的存在因果關係的論點並無依據。
據此,中院合議庭更正事實事宜,認定存在第四〇/九五/M號法令第八條的例外情況,繼而裁定上訴人無須賠償。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撤銷被上訴的判決,認為該案的訴訟理由不成立,並駁回針對被告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