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繼續審議高教法
高校外地生依勞工法實習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繼續審議“高教法”。主席陳澤武表示,修讀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外地學生,可以參與獲高校安排或批准的實習。
高教辦主任蘇朝暉解釋,高教法強調的是“實習機會”,收取實習報酬與否不屬該法管轄範疇,需依照勞工法規定。強調允許外地學生參與實習並非新項目,現在一直進行中。
二常會昨日下午三時續審高教法有關學術活動、實習等條文內容,社文司司長辦主任葉炳權、蘇朝暉出席。陳澤武和秘書蕭志偉會後表示,法案規範大學生可以參與就讀高校的教學及學術研究範疇的活動,例如在圖書館整理書籍、外出調查研究等,但必須為全日制、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學生,而且每周不能超過十五小時,政府解釋否則會影響上課時間。有議員擔心學生尤其是外地生會否被當成過界勞工。當局稱,祇要學校做足工夫,建立好學生和學術活動、參與時數的資料,就無問題。
法案亦規定“實習活動”。修讀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者,實習活動須獲高校安排或批准,並按課程計劃進行。在此條件下,無論本、外地學生均能參與,學生也可自己尋找實習機構。法案要求學校必須保障實習在衛生和安全條件下進行,但未有談及實習時間的上下限,以及學生是否可以收取報酬等。
容許外地生有薪實習是否抵觸勞工法?蘇朝暉稱看不到衝突。高教法強調的是“實習機會”,經過第三方質素保證機構認可通過的課程,倘其大綱包含實習元素,“唔可以話澳門學生需要實習,其他學生就唔可以,唔能夠咁樣理解。”至於收取實習報酬與否則不屬高教法管轄範疇,高校和學生需依其他法律規定。高教辦在草擬文本時已與勞工局、治安警察局談過,強調允許外地學生實習並非新項目,現在一直都在進行中。
可參與實習人士不包含將來新增設的兩年制副學士文憑課程的學生。蘇朝暉稱,應該考慮讓為期相對短的課程設計實習的合理性。二常會今日下午續審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