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登記住戶不享重新安置權利
青洲坊木屋居民索償上訴再敗
【本報消息】有自稱青洲坊木屋居民六年前遭發展商清遷,但未獲房屋局安排居所及事先通知清拆,向行政法院提告索賠失敗,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指法律為僭建房屋的已登記者和未登記者設兩套清拆制度,上訴人並非有關木屋的登記住戶,不享有重新安置的權利。私人項目的通知責任在發展商,判上訴敗訴。
一九八九年政府批准百利順發展有限公司發展青洲坊地段,直至一九九五年政府要求發展商在指定期限內清遷青洲坊地段,但搬遷清拆問題糾纏了多年,青洲坊居民一直未能完全搬遷。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青洲坊其中一戶木屋遭清拆,該住戶控訴房屋局,沒有在清遷行動前通知及為其安排住所,要求行政法院判房屋局賠償十一萬元。行政法院以不具備因公法管理行為而引致的非合同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為由駁回。
該木屋住戶不服判決,上訴至中級法院。
中級法院合議庭首先指出,根據規範清拆非正式建築物即木屋及處埋有關糾紛的措施的第六/九三/M號法令,私人項目搬出及拆毀行動的責任及一切相關負擔,均由發展商承擔;同時要求行政當局須在開始行動前三十日,將有關通告公佈於本地區報章,並在有關區內張貼葡文及中文告示,當中尤其應載有佔有人或使用人搬出僭建物的期限。
然而,法律為僭建房屋的已登記者和未登記者設置不同的清拆制度。涉案木屋並無上訴人及其兒子的登記記錄,因此他們不享有重新安置的權利。私人項目的通知責任在發展商,未見房屋局的行為違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