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解決糾紛 認受性最關鍵
三常會冀設租務仲裁中心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繼續細則性討論“租務法案”,完全認同應設租務仲裁中心,讓租賃雙方能較快解決糾紛,不用次次上法院;又認為仲裁中心的公信力及認受性最關鍵,日後會討論如何提高其認受性等。
料三月內仲裁解決
三常會昨日上午十時半開會,細則性討論九名議員聯合提案的《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俗稱“租務法”),七名提案人及法務局代表列席了會議,主要討論仲裁機制。三常會主席鄭志強會後向傳媒說,一般法院處理租務問題最快要六個月甚至九個月,但估計仲裁中心只須一兩個月,或者最長三個月就可解決,故三常會完全認同仲裁中心要設立,旨予租賃雙方多一個解決問題的機制,儘管仲裁過後或有人不服要再上法院。
按照法案,仲裁中心由特首批示設立,如何組成等將由特首決定。有議員建議是否可由法官出任仲裁員,以增加認受性,但未有結論。列席會議的法務局代表將把三常會的相關意見反映給政府,待有方向時向三常會介紹。鄭志強重申,仲裁中心的公信力是成敗關鍵,日後會再討論,包括如何推動租賃雙方願用仲裁中心,推動業界在訂租賃合同時加入仲裁條款,相信這是個漫長過程,邁出第一步很重要。
鄭志強又解釋,當年“個人私隱保護法”要成立一個行政部門(即個資辦),故在法律中加入一些規範性條文,此與“租務法”的仲裁中心不同。現時澳門有五個仲裁中心,包括近年房屋局設立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其成立機制與租務仲裁中心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