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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車場守則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6-2-14          流覽次數: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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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車場守則

(法務局供稿)

    公共停車場守則

    根據資料統計,二○一五年交通事務局轄下的三十九個公共停車場中,發現共一百九十八部濫泊車輛,當中電單車佔十五部,其餘為輕型汽車。公共停車場是公共資源,大家都可以使用,不過,在使用時亦要遵守《公共泊車服務規章》所定規則,例如要妥善保管好車票、泊車有時間上限等,否則要承擔相應後果。

    持票人必須保管好泊車票

    根據《公共泊車服務規章》,公共停車場內公共泊車區域的繳費方式,分為按小時收費的普通票(部分公共停車場接受以“澳門通”繳費)、非留用車位月票和留用車位月票。按照規定,泊車票是顯示車輛進入公共停車場的時間和區分收費類別的證明,所以,持票人應妥善保管。如果駕駛者使用公共停車場時,未能出示停車場的泊車憑證(例如普通票或月票),可被罰款一百五十元,並要支付相等於二十四小時的泊車費用。

    此外,不論是故意或過失,將普通票或月票破壞、更改或損壞,都可被罰款二千元,而且要承擔倘有的刑事責任。

    注意泊車時間上限

    除了月票使用者,又或事先與營運公司用書面另訂協議外,公共停車場的連續泊車期間上限為八日,超過有關期間泊車會被視為“濫泊”。根據規定,濫泊車輛可被罰款一百五十元,以及繳交應付的泊車費。而有關車輛亦可被鎖車,三小時後會被移走,此時亦要繳交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

    切勿佔用他人的留用車位

    由於公共停車場對外開放,所以法律亦規定在停泊時有若干規定要遵守,以免妨礙他人使用。假如把車輛停泊在他人留用或私人泊車位內、阻礙其他車輛進出、又或以一輛車佔用多個泊車位,一律均視為“濫泊”。根據規定,同樣可被罰款一百五十元,以及繳交應付的泊車費。有關車輛亦可被鎖車及移走,這時移走和存放車輛費用亦須繳交。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27條、第29條、第36條、第41條、第42條以及第45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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