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長期昏迷人士的資料
問:在未徵得長期昏迷人士的同意下,將其健康資料提供予醫院作治療之用,這種做法有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與健康有關的個人資料屬敏感資料,處理有關資料的正當性除可來自於資料當事人給予明確許可外,亦可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的規定處理敏感資料,例如為保障資料當事人的重大利益所必需,資料當事人在身體上或法律上無能力作出同意。長期昏迷屬無能力作出同意的情況,為保障這類人士的重大利益,將其健康資料提供予醫院作治療之用,亦屬具正當性處理敏感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參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三)項及第七條第三款(一)項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二八七一 · 五六六六。)
保護私隱 時時記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