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被警毆打追究民事責任但無明確施襲者被駁回
居民上訴中院部分勝訴
【本報消息】有居民指被警員毆打。中級法院裁定雖然這名居民未確定被哪一名警員毆打,被告身份有待查明,但屬可確定,因此不構成行政法院初端駁回其訴訟的理由,裁定這部分的上訴理由成立。
事緣二○○七年十月二十日晚上,原告到黑沙環某單位做飯給兒子吃,其子拒絕開門。其女兒的男友更稱不離開便報警,並會要求“當差的兩個表哥”打原告。原告沒有離開,六名軍裝警員先後抵達現場。原告聲稱,當其轉身準備離開時,被其中一名警員以手銬扣上雙手,並遭揮拳襲擊雙眼,身體背部及左右兩側亦遭拳打腳踢數分鐘,使其昏迷倒地。
原告針對四名警員中的其中一人,或六名警員中的一人或多人,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非因合同而產生的民事責任訴訟,被法官初端駁回,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院合議庭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沒有法律人格,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為被告,其並不具有當事人能力,原審法院此部分駁回起訴並無不妥。
合議庭指出,雖然被告的身份尚未確定,但均屬可確定。至於要決定哪些人最終需負上責任,則屬法院的職責,不認為原告起訴狀內組成訴因的事實存在含糊不清的情況,廢止原審法院初端駁回原告針對其他被告提出起訴的決定,維持原審法院初端駁回原告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