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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屋宜租不限弱勢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5-10-13          流覽次數: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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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屋宜租不限弱勢



鄭志強

    鄭志強認須堅守社主經輔核心家團優先

    新公屋宜租不限弱勢

    【本報消息】四萬二千多份申請千九經屋抽籤,絕大部分人落榜,社會再度關注經屋及公屋制度的取向及缺點。

    議員鄭志強認為,應堅持“社屋為主、經屋為輔”原則,政府主責解決居住問題,而非置業,建議研究中的新類型公屋應類似“升級版”社屋,即以租賃為主,面對有住屋需求者,並不限於弱勢,冀以此解決居住問題。

    修經屋法方向正確

    現時不滿公屋制度者,多指向“社主經輔”原則,以及新“經屋法”規定的有樓先有隊、分組排序上樓、核心家團優先等,認為制度令資源錯配、不公平,有人永遠陪跑等。鄭志強說,當年修訂“經屋法”,議會對“社主經輔”及經屋“姓公姓私”有激烈爭論,經討論及聽取社會意見後,共識“社主經輔”方向正確,故新法清楚訂明,經屋乃社屋與私樓間的補充。另社會亦有共識,政府為居民解決居住問題責無旁貸,但並非助居民置業。故“社主經輔”有法律基礎、社會共識,也符合大眾利益,政府及社會應該堅持。

    他說,政府知道樓價升得急漲得快,社會對經屋需求很大,已努力並基本解決了“萬九公屋”這歷史包袱,之後亦不斷建公屋。粗略計算,現時在建、計劃興建的公屋單位有逾萬個,連同新城填海A區規劃的二萬八千個,總數近四萬個,數量不算少,社會亦不應以數量去說誰多誰少。

    針對協助夾心階層

    鄭志強認為,政府要解決的是居住問題,故新類型公屋應以社屋為基礎的租賃型公屋,對象並非社屋的弱勢群體,而是“有住屋需要居民”,當中包括經屋、社屋間的“夾心人”,一些買不起私樓或不想買樓綁自己的居民。新租賃型公屋設計質量及標準可好一點,以兩房為主,甚至三房並配車位,或按收入百分比收租。總之要大量興建,吸引更多人樂意入住,先解決其住的問題,當租戶有條件可再申請經屋或買私樓。

    他解釋,澳門土地資源少,經屋就算設了十六年禁售期,始終屬私產,有機會流入私人市場,即政府每賣出一幢經屋,手上的土地資源就會流失。惟租賃型公屋可確保公屋土地永遠留在政府控制範圍內,可因應需求隨時改建、更新,靈活性大,而且可作不同的公共設施及扶助中小企之用,“大量興建租賃型公屋,可紓緩社會對置業的渴求。喺樓價高或利息可能回頭上升嘅時候,有啲市民要花三十年,甚至四十年去供一個單位,其實好辛苦。”若市民將畢生積蓄放在供樓及供子女升學,將降低其生活水平及整個社會消費,並非好事。故不要勉強上樓,可向政府租新類型公屋,當局應循此方向找出路,“過渡又得,長時間住又得,總之能安居。置唔置業,就要睇自己條件、樓價同埋社會情況,唔好勉強自己置業。”

    經屋配予最需要的

    現經屋另一爭議點是核心家團優先,大部分申請者只能陪跑,有意見倡“配額制”,即為新婚夫婦、長者、單身人士等不同類別申請設配額,但鄭志強堅持“核心家團優先”較好,有限資源就應給予最有需要的特定核心家團,“唔好同核心家團去爭呢啲資源,後生嘅要為核心家團讓出條路來。佢一上到經屋,細路仔、老人家都有地方住。如果單身嘅攞咗個單位,解決一個人嘅需求好,定係解決六個人嘅好呢?梗係解決六個人住好啲,當中仲有可能有傷殘人士。”其他上不到經屋的,可透過新租賃型公屋解決居住問題,政府應盡快建立此制度,即社屋、新型租賃公屋及經屋三層。

    講房屋離不開土地,鄭志強再提醒,澳門土地有限,雖要解決居住問題,但不能所有土地都作建屋用,需留地支持未來的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公共設施等。提到舊區重整涉及業權難題,較難即時攻破。未來都市更新不該只着重“拆建”,可更多協助舊樓更新、改造,改善生活環境等,吸引居民重新入住,盤活舊區,此舉或可緩解對新樓、經屋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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