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判上訴案指二人悔悟主動賠償
兩搶劫犯獲減刑不緩刑
【本報消息】兩人合謀搶劫途人各被初級法院判囚兩年三個月,上訴至中級法院求減刑及緩刑。中院認為兩人感悔悟且主動賠償,將二人的刑期減至一年九個月及一年六個月,但不予緩刑。
去年四月四日凌晨,事主在金蓮花廣場附近獨行,突遭首被告搶劫手袋。首被告得手後拔腿就跑,迅速將手袋交給從旁監視的次被告,讓其跑在前方。其後,兩被告在約定的地方會合,並瓜分被害人價值約九千元的財物。
初級法院裁定兩名被告以共同正犯的方式觸犯一項搶劫罪,判處兩年三個月徒刑。兩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聲稱量刑過重,以及請求緩刑。
中級法院認為兩被告坦承事實並感到悔悟,他們各自在案中存放了五千元作為向被害人的賠償。雖然這些情節出現在案發之後,卻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被告犯罪的直接故意,從而減低了特別預防的必要性。根據《刑法典》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中院認為存在減刑的空間,並認為對第一被告判處一年九個月徒刑及對第二被告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是公平和合理的。中院指出,在判刑上存在分別是由於第一被告發起搶劫的犯罪,其故意程度更高,第二被告存在自首情節。
緩刑方面,中院認為搶劫罪不但使被害人遭到財產損失,更會令其身體完整性受到侵害,且該等不法事件會對社會造成不安。考慮到一般預防犯罪的必要性,不應給予緩刑。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兩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裁判書製作法官發表表決聲明,指出該等不法事件無疑會對被害人及社會造成侵害,但考慮到涉案的金額不高,以及兩上訴人在作案後的行為態度,他們沒有傷害被害人的身體,這些情節均有助於推斷兩上訴人將來的行為,故作出剝奪自由刑罰的必要性無疑減低。再者,兩被告分別自去年四月三十日及去年九月廿二日起被羈押至今,故處於囚禁期間相信他們會反思將來的生活。因此法官認為給予四年較長的緩刑時間並附隨考驗制度,期間接受社會重返部門的監察和輔助,相信能滿足一般預防犯罪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