掠押店兩名錶逃走被捕不服初院判決上訴
港漢得直盜竊既遂改未遂
【本報消息】港漢到利澳娛樂場附近一間押店佯裝選購名錶,偷去兩隻合共五十多萬元的名錶,在宋玉生廣場與昆明街交界被擒,被初院裁定一項加重盜竊罪成,囚兩年六個月。他不服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以大比數通過改判加重盜竊罪未遂,判監兩年。
犯罪定性爲盜竊
去年十一月十三日晚上約八時,嫌犯到利澳娛樂場附近的押店內假裝選購名錶,閃電偷去兩隻分別價值三十萬港元及廿三萬八千元的名錶,奪門而出。店員即時走到街外大叫搶劫並追截,駐守娛樂場的警員聞訊加入追截,終在宋玉生廣場與昆明街交界截獲嫌犯,起回失錶。
初級法院今年七月判處嫌犯一項加重盜竊罪成,判囚兩年六個月。嫌犯不服判決,認為應改判加重信任之濫用罪或加重盜竊罪未遂,且量刑過重,應給予緩刑機會。
中級法院認同助理檢察長對上訴人行為的法律定性意見,店員將手錶交到上訴人手裡並非建基於任何“信任”關係,做法祇是為着成功締結買賣,因此上訴人的犯罪行為應被視為盜竊罪。
未穩定持有贓物
中院分析了理論學說及司法見解,再結合正當防衛理論分析,認為店員或警員在過程中可行使正當防衛,將貨物取回,即犯罪未遂。正如助理檢察長的意見,在犯罪行為作出後,上訴人立即被追逐,甚至有警方的介入,其的確在距離案發現場不遠處被抓獲,對手錶的持有仍然未穩定,甚至連一個屬於暫時的安穩狀態都不是。因此,不能認定整個犯罪計劃已經完成,並到達了罪狀要求成為一個既遂的程度。
減刑半年不緩刑
雖然上訴人被改判為未遂犯罪及刑罰改為兩年徒刑,但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面對的現實問題,處以緩刑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故不予緩刑。
其中一名助審法官持不同意見,認為應維持原審法院以既遂犯判決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