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為單一個案修法必須依法收地
何潤生促表態海一居方案
【本報消息】到期土地遇上數千樓花,政府對“海一居事件”的決定將影響深遠。議員何潤生主張,絕不能為單一個案修法,必須依法收地,收地後是否豁免公開招標、重批地予原發展商,政府應盡快表態並說明理據,以釋除數千小業主的憂慮。
有聲音指新、舊《土地法》“不銜接”引發是次風波。何潤生反駁,指新舊法均清晰規定臨時批給土地轉為確定批給的條件,亦要求只有確定批給才可續期,兩者精神一致,不存在“新法惹議”問題。他直言修法“冇可能”,“我諗唔使多講,好多人嘅表態我都認同,個法啱啱行,為一個個案修法?”
重新批地原發展商
他強調《土地法》不能修,未能如期完成利用的土地必須依法收回。若屬簡單個案,土地歸政府所有,可依社會需要建公共設施,然而海一居涉樓花問題,故有兩個走向。其一為豁免公開招標,重新批地予原發展商,過往已有個案依此做法,現時新《土地法》則增加了公示制度,政府要向公眾說明重批理據,讓社會討論是否接受。此做法的好處是可依原發展計劃盡快完成項目,讓小業主及早收樓,新的溢價金則必須收足,“一分都不能少”。
另一走向為公開招標批地,若非原發展商中標,則簽訂了的樓花合約會受影響,牽涉的手續時間亦較長。政府在招標時,可要求按原計劃發展和履行樓花合約,相信投標公司會較少,或會由原發展商中標。至於讓抵押貸款該土地的銀行以免公開招標形式承接該地的提議,何潤生指此法律條文有“承批人不履行融資須承擔的義務”的要件,當初討論此條文時顧及發展商“走佬”對金融機構及小業主的保障,未必適用於海一居個案。
小業主要樓唔要錢
海一居發展商稱政府審批時間長,使項目進展未如預期,何潤生則認為該地自二○○六年轉用途至今九年,發展時間足夠,發展商責任大。“街道準線圖又唔按政府要求,改嚟改去,改到宜家無時間。”政府考慮到其建設高度及條件,故需他們提供環評報告以支持建設方案,而同一集團的另一獲批土地因按政府要求建設,項目進度較海一居快,“九年利用期,八年畀你起,你起到宜家先話有問題,當時如果知道起唔好,就唔應該賣樓花。”稱上述因素亦是政府決定應否重批土地的理據,若然“政府有錯”,他亦鼓勵發展商訴訟法律,“如果真係政府問題,可告政府,由法院判斷誰是誰非。”
付出了真金白銀的樓花小業主心急如焚,何潤生表示明白其憂慮,指《民法典》及《樓花法》均對他們有充分保障,可追回所付款項。不過有小業主主張“要樓唔要錢”,問題亦已上升層次,政府要盡快表態穩定人心,“三千戶小業主希望盡快建成攞單位,全社會亦盯住政府今次嘅處理係唔係公平公開透明依法,已經係整個社會嘅問題。”他促政府交代收地後的處置方法,讓各持份者及社會清晰決定法律依據,並應說明項目拖延多年的責任誰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