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商須承擔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
吳區:《新土地法》有機制保障樓花業主
【本報消息】海一居困局至今未解,準業主徬徨無助,頻頻遞信求政府幫忙。議員吳國昌、區錦新昨日下午舉行記者會表示,《新土地法》已有機制收回未完成發展的臨時批給土地,保障樓花小業主的權益。
吳區表示,發展商明知土地批給限期內沒法完成有關計劃,但竟然出售樓花,是一種詐騙行為,而且利用樓花購買者當人質逼政府破格讓步的意圖是卑污的,故發展商須承擔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
他們稱,依法收回土地與保障小業主權益兩者並不絕對矛盾。發展商在土地不能續期無法履行有關賣樓合約時,應將全數樓款退回小業主,這是最起碼的民事責任,亦不排除小業主可透過民事訴訟索取樓款以外的其他損失。然而,若部分小業主仍期望維持購樓合約,而最終按合約規定取得所購單位,按現行土地法亦有機制處理,並最少有兩種途徑可解決問題。
其一,根據《土地法》第五十五條一款四項規定,當土地宣告失效之後,曾就土地作出抵押貸款的銀行可獲免公開招標承接土地,以繼續完成相關計劃的機會。亦即銀行變成了發展商,並繼續完成相關計劃,已購買樓花的小業主在合約同樣條件下,取得所購單位。其二,若有關按揭銀行放棄上述申請,政府亦可將土地重新公開招標,並要求按原來計劃發展和履行樓花合約,而原發展商亦有權落標競投。
另外,政府當局應當勒令發展商將所有已收樓款全部凍結,以確保在新承批人獲批給土地時將樓款轉移至新承批人,使其繼續相關樓花合約及能夠按合約完成原來的興建計劃,並須在過程中積極監管,確保落實小業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