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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麗:修法違《土地法》原意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5-10-7          流覽次數: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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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麗:修法違《土地法》原意



吳小麗

    海一居個案因承批人逾期未發展

    吳小麗:修法違《土地法》原意

    【本報消息】就海一居發展項目土地租期將於年底屆滿,有意見希望政府透過修法方式解決問題。街總理事長吳小麗表示,本澳土地資源珍貴,善用土地資源為社會共識,現行《土地法》立法原意是希望加強政府對土地的監管力度,提高土地承批人發展的積極性,避免囤地。

    吳小麗稱,縱觀海一居個案,為承批人逾期仍未發展土地,實在不宜修法,否則此例一開,將重挫政府威信。另方面,修法涉及改變制度的問題,需要社會共識,加上立法會修法程序耗時,修法幫助樓花業主恐怕緩不濟急。

    現階段海一居有違約的可能,她認為最壞情況是業主無法收樓,只能按合同所載機制賠償,又或按《民法典》有關預約買賣合同的規定,向發展商收取雙倍訂金作為賠償,但誰又能維護業主合法合理的權益?為減輕業主舉證責任,建議有關部門積極介入,釐清發展延誤的責任歸屬。對有意見指發展商以補溢價金方式申請土地續期的方式處理,社會可充分討論。

    吳小麗認為,過去舊《土地法》沒有要求承批人何時履行土地利用的責任,導致過去本澳土地閒置情況嚴重。本澳土地的利用若過度拖延,不但影響景觀及環境衛生,更阻礙整體發展。

    現行《土地法》有規定土地的利用期間及程序由有關批給合同訂定,若無訂定則須遵守法定期間,原則上於批給公告後不能超過一年開展工程。但由於《土地法》實施後,本澳幾乎無地可批,大多數土地沿用舊法的土地發展規則。因此建議政府加強監察過去批出的土地,防止囤地行為,尤其閒置多年的土地,一旦發現有逾期情況,應依法收回,不宜續期,避免架空《土地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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