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至少兩公司引入競爭
凌世豪:應設明確監管制度
的士總商會理事長凌世豪表示,政府重新開投特別的士准照,必須要有明確監管制度和法律,不能重蹈往日覆轍。同時,須規定承批公司與的士司機為僱傭關係,並認為批准一家以上公司營運,引入競爭才有進步。
凌世豪指出,政府過去在特別的士准照的規管和批給合同方面存在很多模糊地方,沒有明確監管制度,一旦出現違規經營情況,部門亦難以規管,正如過去“黃的”長期沒有以電召服務為主,新批出特別的士准照必須吸取這方面的經驗,預先在招標時作出明確規定,否則出現違規時又要十年八載才能收回經營權,社會肯定不接受。他並認為至少由兩家公司經營特別的士,當中必須有本地投資者,相信有競爭才有進步。
對於附加費問題,凌世豪稱,由於電召的士去程時肯定營運者要付出,故各地電召的士均容許收取附加費,本澳電召的士收取附加費可以接受。至於金額多少,需要政府、營運者商討,再通過公衆諮詢聽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