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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黃金列車”談發現財物的處理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5-10-4          流覽次數: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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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黃金列車”談發現財物的處理

(法務局供稿)

    從“黃金列車”談發現財物的處理

    早前,波蘭境內有人發現二次大戰時消失的“黃金列車”。據報道,列車上可能載有大量黃金珠寶、珍貴名畫等貴重物品。按當地法律,若該列車被搜出,財寶的百分之十會歸發現的人。其實,類似“發現財寶”的情況如果在本澳出現(例如在地上拾獲錢包,又或在櫃員機發現他人未取走的款項),發現的人應該如何處理?又會否獲得回報?

    拾得或發現遺失物的處理

    按照澳門《民法典》,若有人拾得或發現他人遺失或無意中丢去的物品(包括金錢、物件或動物),如果知悉物主是誰,便應交還或通知物主;如果不知道物主是誰,則依據該物品的價值,作出不同的處理:一、明顯超過二千元,就必須報警;二、低於二千元,可以報警,也可以依習慣處理,例如將在巴士上拾得的物品交給巴士公司,又或將在櫃員機發現的現金交給銀行等。

    拾得或發現者的報酬

    法律規定,拾得或發現的人依照上述的處理方法,在作出公告或通知後一年內,仍沒有物主認領,失物就會歸他所有,換言之,拾得或發現遺失物的人便可以因此合法地取得該物品;相反,如果有人認領,便須物歸原主,但拾得或發現的人有權依法向物主收取一定的報酬,報酬的計算方法為:價值為二千澳門元或以下的,取其百分之十;二千元以上至二萬元的,就超過二千元的部分,再取其百分之五;二萬元以上的,則就超過二萬元的部分,再取其百分之二。例如有人在地上拾獲三千元,物歸原主後,可向物主收取(二千元的百分之十,即二百,超出二千元後餘下的一千元,取百分之五,即五十)合共二百五十元的報酬。

    拾遺不報的後果

    如果拾得或發現的人沒有按照上述法定的方法處理,將拾得或發現的物品據為己有,即可觸犯《刑法典》規定的“在添附情況下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最高可被判監一年。就如早前,一名的士司機發現乘客遺下財物在車廂,拾遺不報,案件已被警方移送檢察院處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247條,以及《刑法典》第200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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