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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研會指若開先例難收科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5-10-4          流覽次數: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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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研會指若開先例難收科



小業主希望透過社會行動促政府關注介入


陳華強

    地段失效符條件可免公開招標重批

    法研會指若開先例難收科

    【本報消息】海一居廿五年的臨時批租期將在年底屆滿,或被收回,成為衆多樓花買家的夢魘。有法律工作者表示,若政府宣告海一居地段批給失效,祇要符合土地已抵押予銀行、已完成地基工程等規定可豁免公開招標形式重新批給,但其認為政府更應該從公共利益的角度考慮,收回土地,若政府開先例,或遭人質疑下一個類似個案的決定的合理性,發展商應負起賠償小業主損失的責任,不應要全民埋單。

    符四條件可批銀行

    澳門法制研究會會長陳華強表示,為確保批租地不被囤積,新、舊《土地法》均規定批租地的承批人必須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利用,臨時批給不可續期。值得注意新法中有規定臨時批給可續期的情況,在海一居個案中,倘釐清過程中發展商沒有過錯,行政長官有權中止計算批租期或批准續期,有關期間則由行政長官決定,但舉證責任在發展商,必須由發展商證明自己無錯。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早前已表明對海一居個案“無情講”,年底的批租期限一到將依法宣告收回土地。陳華強認為,這是否意味政府認定多年未發展土地錯在發展商,需掌握更多資料才可下定論,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按新《土地法》土地得重新公開競投,不過法律中亦有豁免公開招標的規定。就海一居個案,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宣告批給失效的土地,同時符合包括該土地的承批人已將土地抵押予信用機構(銀行)、該土地承批人不履行融資義務,以及土地已完成地基工程等四項條件,可直接批予信用機構。

    應從公共利益考慮

    陳華強不建議以上述機制解決海一居事件,他認為應從公共利益考慮、為下一代設想,本澳土地資源稀缺,辦學團體、非牟利機構及公共房屋等無地利用,有關地段可作更廣泛的用途,若是次政府開先例,在作下一個類似個案的決定時,或遭人質疑其合理性,造成不可挽救的後遺症。

    他指出,為保障衆多樓花買家的權益,發展商應負起違約責任,向小業主賠償,若合同沒寫明遺約後果;小業主亦可追討,並應該可獲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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