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香港站
職位類型:
 

       

聚賢會促訂腦死定義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5-10-4          流覽次數:509
分享到:

聚賢會促訂腦死定義



林宇滔


黃潔貞

    捐贈澳冇份  摘屍器官制度無寸進

    聚賢會促訂腦死定義

    【本報消息】常見外地呼籲“器官捐贈,遺愛人間”,不過此事與本澳無關,皆因沒有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澳人在死後器官捐贈方面是“想捐都捐唔到”。聚賢同心協會副理事長林宇滔批評,回歸十五年來政府不作為,使自屍體摘取器官制度毫無寸進,促盡快訂定腦死亡定義。議員黃潔貞倡借鑒外地定義腦死亡,並清晰中央登記系統平台的定位。

    廿年前有法可依

    十多年來,多位議員曾就器官捐贈制度提出書面質詢,然而政府回應大同小異,“皇帝唔急太監急”。林宇滔表示,本澳早於九六年已有《規範人體器官及組織之捐贈、摘取及移植》法律,九八年有關死後捐贈人紀錄(REDA)及捐贈人個人卡發出的法令,已明確規範器官捐贈行為。在有關制度上,本澳並非“一片空白”,甚至二十年前已有法可依,不過政府一直以“本澳暫未有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以致不允許從屍體摘取器官”回應。

    建死後捐贈制度

    按有關法律法規,應由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負責定義腦死亡,然而該會一直無執行、政府亦沒推動。澳門單單因為法制上一個關鍵空白,致器官捐贈制度一拖廿年。去年十月政府已重新委任委員會成員,應及早交代工作時間表。“回歸十五年,器官捐贈毫無寸進,唔係社會有任何阻撓,而係政府本身行政不作為。如果真係光輝五年,器官捐贈制度應係一個光輝亮點!”

    就器官捐贈涉及醫療團隊的人手、技術及經驗問題,林宇滔主張應先建立制度,使死後捐贈器官成為可能。甚至可先在澳做器官摘除手術,再將之送往香港、內地為澳人移植。“如果有器官捐贈來源,澳人將來需要器官捐贈移植時,獲得捐贈的機會就大得多。”

    設中央登記平台

    衛生局指,界定腦死亡是一項嚴謹和極具科學性課題,特別在科技、道德、文化和宗教等因素互相影響下,有關界定定義仍存在極大爭議。黃潔貞認為,在世界上,甚至鄰近地區已有腦死亡標準,無論是香港還是內地都有完整制度,可借鑒框架再收集醫療界的相應意見,“重點係有冇心去做。爭議一定有,因為始終係新事物,但鄰近地區都有成功例子可借鑒利用,再將爭議點攞出來在社會討論,相信對推動建立制度有幫助。”

    另外,她有感當局應清晰計劃建立的中央登記系統平台的定位,如輻射範圍、配對對象,以及相應的法律配套等,他日如要在澳進行器官摘除手術,在技術上要同步展開,否則定位不清,整個制度的未來發展不會樂觀。



網站主頁  |   人才求職  |   企業招聘  |   培訓頻道  |   新聞中心  |   Talk853.com  |   Bid853.com  |   關於我們  |   聯繫我們
鄭重聲明 :本網只提供公司和求職者之間一個網絡交流平臺,不涉及任何公司與求職者之間的勞務關係.
未經澳門人才網同意,不得轉載澳門人才網之所有招聘及相關信息
Copyright© 2005-2024  澳門人才網(www.Job85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顧問:麥興業大律師樓
Powered by 澳門長江網絡有限公司(互聯網服務牌照0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