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特搜
撞車無傷本小事
逃避重罰悔已遲
過路須遵紅綠燈
以身作則等一陣
△懷疑車禍後不顧而去事件時有發生。最新一宗發生在周三早上馬場海邊馬路,疑有車狂掃停泊路邊私家車和電單車後不顧而去,部分被撞電單車“疊羅漢”,幸無人受傷。駕駛者遇到上述情況,應不要逃避並報警處理,不顧而去後果可能更嚴重。
《道路交通法》規定,如果有人牽涉交通事故,且故意不按法律規定的方法處理(如報警),可構成“逃避責任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或科處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的罰金金額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視乎被判刑者的經濟情況而定)。居民建議當局可加強宣傳,駕駛者亦要自律。
△交通安全意識應從小培養。有讀者反映,昨日早上在黑沙環新街與涌河新街交界目睹一名婦人拖着小童不按燈號橫過馬路,當時一輛客貨車由黑沙環新街左轉入涌河新街,幸在婦人和小童前方及時停車,否則釀成意外。
讀者又見到婦人沒有害怕之心,見到有車駛至,仍慢條斯理地橫過馬路。小童只有幾歲,家長或成年人應以身作則,向下一代灌輸正確的交通安全意識,“唔好教壞細路”。讀者相信,不少涉行人的交通意外是因為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胡亂過馬路所致,只要市民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可以減少交通意外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