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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意外補償制度新法生效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5-8-31          流覽次數: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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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意外補償制度新法生效

(法務局供稿)

    工傷意外補償制度新法生效

    為進一步保障僱員的權利,以及改善和明確因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損害的彌補機制及程序,第6/2015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已經於八月二十九日生效。當中增加了若干可納入“工作意外”的情況,包括僱員在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期間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為僱員提供更多保障。

    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期間上下班

    在第6/2015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生效前,法律規定如果僱員被要求在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期間上班,當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發生意外,除非交通工具是由僱主提供,否則不受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保障。由於考慮到僱員始終是按僱主決定,在懸掛風球期間冒特別風險前往工作地點,而且基於本澳現時不少行業須提供二十四小時不間斷服務,僱員須在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期間工作,所以有必要加強對僱員的保障。

    因此新法規定,在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期間,僱員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結束後三小時內,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發生意外,亦屬於“工作意外”。當中規定“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結束後三小時”,主要是考慮懸掛八號風球之前或之後,可能會出現交通混亂情況(例如因車流量緩慢、風雨強勁及大橋封閉等原因),所以規定往返時間為“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結束後三小時”。至於“直接往返”,意思是指僱員沒有中途偏離(例如選擇在某一商店停留而中斷行程),而是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如果僱主需要僱員在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期間工作,必須為僱員購買相關的工作意外保險。

    僱主提供交通工具上下班

    新法對“使用僱主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途中發生的意外”作出更明確規定,當中訂明以下兩種情況亦屬“工作意外”:

    (一)僱員在僱主許可下,以乘客身份乘搭交通工具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且意外發生時,該交通工具由僱主或他人以僱主名義或依據與僱主達成的協議所駕駛,且不屬於公共交通網絡的一部分。

    (二)僱員基於進行職業活動並就有關活動前往工作地點,又或在工作時間結束後返回居所時,駕駛交通工具(由僱主或他人以僱主名義或依據與僱主達成的協議所提供或安排),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發生的意外。

    購買工作意外保險

    法律規定,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相關的工作意外保險,否則最高可罰款五千元(有關罰款是按每一涉及的僱員計算,如涉及兩名僱員,最高可罰款一萬元,如此類推)以及承擔相關的工傷賠償。僱主必須向獲許可在本澳從事工作意外保險業務的公司購買有關保險。

    有關賠償方面,保險公司須於收齊證明文件後,每十五日向僱員支付一次賠償,上述證明文件包括:勞動合同、醫生證明及糧單等,用以證明存有勞動關係、僱員的薪酬、其傷勢及醫療費用等。

    衛生場所的定義

    新法當中規定的“衛生場所”是指醫院或衛生中心,前者是指公立醫院及經衛生局發出執照的私人醫院,後者是指政府衛生中心。僱員是否在“衛生場所”接受治療,將影響其是否受每日醫療費用所限。倘若僱員在“衛生場所”以外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其每日的醫療費用上限為三百澳門元,超出的金額可能需要自行承擔;而在“衛生場所”接受診療,則不受上述每日醫療費用金額所限。

    意外發生後的通知

    新法規定,對於導致受害人死亡或須住院的工作意外,僱主或他的代表,應自意外發生起或獲悉意外起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勞工事務局;而屬其他情況的工作意外,則應自意外發生起或獲悉意外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勞工事務局。假如僱主無遵守上述規定,屬於違法,最高可罰款一萬二千五百元。

    如大家想了解更多有關《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規定,可致電勞工事務局2871-7810查詢。此外亦可瀏覽以下網頁:金融管理局(www.amcm.gov.mo)、勞工事務局(www.dsal.gov.mo)及法務局(www.dsaj.gov.mo)以獲得更多相關資訊。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2015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7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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