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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駁回劉鑾雄羅傑承上訴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5-7-30          流覽次數: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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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駁回劉鑾雄羅傑承上訴



劉鑾雄、羅傑承因以二千萬元行賄歐文龍,以取得五幅土地批給發展豪宅“御海 · 南灣”而面臨牢獄之災。

    判決書無效抗辯理由不成立

    中院駁回劉鑾雄羅傑承上訴

    【本報消息】華人置業前集團主席劉鑾雄、商人羅傑承因以二千萬元行賄前司長歐文龍及清洗黑錢,一審被判入獄五年三個月,十七日中院駁回他們的上訴,便試圖推翻中院判決,提出判決書有無效的情況。中院從速審理此案,昨日駁回二人對判決書提出的無效爭辯,即基本上是終極裁判,並不得上訴。

    中級法院於本月十七日駁回劉鑾雄、羅傑承的上訴。根據訴訟法,由於他們被判處的徒刑在八年以下,並不得提起上訴,於是隨即向中院提出判決書有無效的情況。

    羅傑承認為中院判決劃定上訴標的時存有遺漏審理,且中院判決在認為本案與終審法院第三七/二○一一號案件中的已經事實及某些判罪時,侵犯他的基本權利,而將導致判決無效。

    劉鑾雄認為中院沒有審理其提出的原審判決缺乏說明理由的問題,又沒對Augusto Silva Dias教授的意見作出分析審理。中院沒有審理或缺乏說明理由其提出的關於行賄為不法行為的錯誤定性問題,以及關於洗黑錢罪的問題。

    中級法院法官蔡武彬、陳廣勝及譚曉華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在判決書中逐一駁回他們所有的抗辯理由,指出他們部分的理由明顯不成立,純粹發表不同意中院對此問題的決定,並不符合提出無效爭辯的目的和規定。另外,他們不同意中院所指判決不可再上訴的觀點,但是中院基於其指出判決無效的抗辯,表明已經默示接受了不可上訴。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只要找到新證據,在有關判決確定後仍可向一審提起再審上訴,但機會不大,且再審沒有中止效力,即等候判決期間須服刑。

    劉鑾雄、羅傑承涉嫌以二千萬元行賄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以獲得機場對開五幅土地發展豪宅“御海 · 南灣”,去年三月十四日被初級法院裁定行賄作不法行為罪及清洗黑錢罪成,各囚五年三個月。中院早前亦已裁定維持該五幅土地的批給轉讓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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