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殺動物擬囚三年未考慮澳輕刑法政策
趙國強認一年徒刑合理
【本報消息】就虐殺動物的量刑爭議,澳大法學院教授、澳門刑事法研究會榮譽會長趙國強認為,政府當初將虐殺行為定三年徒刑時,參照的罪行並不恰當,沒分清相關法益及法條競合等問題,更沒有考慮到本澳的輕刑法政策。主張處一年以下徒刑更符合本地的刑事立法體系,但若虐殺他人寵物,大可以更重的“侵犯財產罪”處置。
法益性質未有分清
趙國強支持虐殺動物刑事化,但有感處一年徒刑較三年合理。因從法益角度(刑法上將某行為定為犯罪,取決於其侵犯的法益),判罪輕重關鍵為法益性質。在法律上,祇有人享有權利和自由,並不存在動物生命權概念。各地的保護動物法所指法益,是人類愛護動物的價值觀體現,該價值觀與侵害人類的生命、健康權等並不能相提並論。
故他認爲,政府當初參考“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過失殺人”等條文,將虐殺動物行為定為三年徒刑的做法並不恰當。因上述罪行侵害的是人類的生命、健康權,而非後者所涉的人類愛護動物的價值觀,當局並沒有分清法益問題。
即使將之與“一般侵犯財產罪”比較亦不科學,因寵物是個人財產,但流浪動物不屬任何人的財產。假若虐殺動物行為以最高一年徒刑生效,虐殺他人寵物便構成“侵犯財產罪”及“虐殺動物罪”,兩罪不能數罪並罰,祇能藉法條競合處較重的罪,即最高三年徒刑的“一般侵犯財產罪”。如虐殺的是流浪動物,則以虐殺動物行為治罪。故立“動保法”時,參照“侵犯財產罪”並無必要。他補充,因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有自由處置權,若飼主將自家寵物虐殺,不適用於“侵犯財產罪”,應以“動保法”處置。
少數地區三年徒刑
趙國強強調,把虐殺動物定為三年徒刑,必然破壞整個刑事法律協調。澳門是輕刑化地區,沒有死刑或無期徒刑,《刑法典》中一半以上罪名處三年以下徒刑,當中侵犯人類名譽權、人格權、隱私權、住宅權等,均祇涉數月,或一、兩年徒刑。若將侵害人類對動物價值觀的行為定為三年徒刑,在刑法上顯得本末倒置,更違背澳門法律輕刑化的刑事政策。
他亦指不能照搬香港法律,因世界上真正將虐殺動物行為處三年徒刑的地區屬少數,台灣、日本、葡萄牙均為一年,西班牙、韓國等是罰款。主張刑法不在於輕重,關鍵為執法效力,讓虐待動物者及時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