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合約倡引入仲裁機制
【本報消息】有團體昨辦“建築工程排難及解決爭議,仲裁機制研討會”,有主講嘉賓認為仲裁機制有效率高、成本低等特點,可縮短解決建築糾紛的時間,在合約中訂定仲裁內容有好處。
大型工程普遍延誤
由澳門建造商會主辦,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澳門建築機械工程商會、澳門工程師學會、澳門建築師協會及澳門工程顧問商會協辦的“建築工程排難及解決爭議,仲裁機制研討會”,昨日上午九時假澳門科學館會議廳舉行。
澳門建造商會理事長鄧漢昌致辭時表示,近期本澳公共工程問題陸續浮現,最引人注目的工程包括輕軌各項工程、氹仔北安碼頭、公屋、填海等,工程延誤已成普遍現象。去年該會曾舉辦“兩岸四地工程採購法規交流專題研討會”,得到迴響,今次繼續舉辦仲裁機制研討會,一方面是作為推動改善公共工程運作的一個環節,另一方面亦切合澳門現狀,或可提供一個解決現時大量工程爭議的方向。
仲裁效率高成本低
擔任主講嘉賓的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張志雄大律師受訪時稱,香港各界對仲裁機制的應用已相當廣泛成熟,會將調解、仲裁內容寫入合同,幾乎所有工程,包括總承建商與分判商的紛爭都可以仲裁解決。而仲裁機制的好處包括具保密性、較司法訴訟省時、仲裁員兼具建築及法律知識,且除特殊情況外不可就仲裁結果上訴,莫須再糾纏在爭議中。他表示仲裁員有其法律責任,須作中立公平判決。
澳門建造商會常務法律顧問馮健埠律師指,相較十多年前,現時本澳的合同條款已較常見仲裁內容,可見各界已有仲裁意識,是大趨勢。仲裁效率高、成本低,一般三個月左右可處理,相信在合同中訂定仲裁內容絕對有好處,對建築業界來說是較好的做法。澳門數個仲裁中心的仲裁員來自建築、銀行、法律等不同行業,認為澳門有相關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