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兒童權利公約》
明天是六一國際兒童節,藉此讓我們關注兒童權利。為了確保兒童享有基本的權利,聯合國大會於一九八九年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促使各國保護兒童的權益。早在一九九八年,“公約”已開始在澳門適用。
兒童的定義
按照“公約”規定,兒童是指十八歲以下的人。在澳門,這方面的規定與“公約”是一致的,按照澳門《民法典》的規定,未滿十八歲的人為未成年人。
兒童享有的權利
作為第一份在保護兒童方面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目前已獲一百九十多個國家批准,是世界上廣為接受的公約之一。“公約”規定,任何地方的兒童與生俱來均享有基本的自由及人類天賦的權利,包括:生存權,例如享有適當的生活水平、獲得醫療保健等;全面發展權,例如有權接受教育,發展自己的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等;受保護權,例如不受歧視、不被性侵犯及不被販賣等;參與權,即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例如有權表達自己的觀點,享有思想、信仰與宗教的自由等。
澳門體現兒童權利的法律
在澳門不同範疇的法律中,都有體現維護兒童權益的規定。例如基本法規定未成年人受特區的關懷和保護。同時,基本法亦規定特區政府依法推行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是指對五歲至十五周歲的兒童強制實施普及的教育,除家長有義務每學年安排該年齡層的兒童辦理入學及就讀註冊外,政府及教育機構均有責任保障兒童完成義務教育。
根據《民法典》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意思是指父母須為子女的利益而關注他們的安全及健康,提供生活所需、安排教育,以及管理他們的財產等。此外,父母亦應視乎子女的年齡及心智成熟程度,在重要的家庭事務上考慮子女的意見,而且承認子女有自主能力安排自己的生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兒童權利公約》、基本法及《民法典》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