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調整非高教教師津貼
昨日出版的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多份法例,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二一/二○一五號行政命令: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摩洛哥王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定。
第一○四/二○一五號行政長官批示:將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五/二○一五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醫療券的式樣(補貼金額為六百澳門元)。醫療券可在醫療券自助列印機列印取得。醫療券的有效期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不得重新轉為有效。該批示還規定,根據《二○一五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的規定,將醫療券移轉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須簽署移轉聲明書和將之交予被背書人。向受益人提供的醫療服務,由使用者在醫療券上簽署確認。如支付予私人衛生單位的金額低於醫療券的面值,受益人不得要求返還差額。參與計劃的私人衛生單位每月須將經使用的醫療券送交衛生局核實和處理給付。衛生局最遲須自醫療券經核實後翌月三十日就醫療券作出結算。所有關於醫療券給付的工作最遲須於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
第一一○/二○一五號行政長官批示:發行並流通以“東望洋燈塔一百五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該郵票自二○一五年七月八日起發行。面額分別為二元、五元五角,以及含面額十二元郵票的小型張各發行三十萬枚。
第四八/二○一五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颱風委員會關於颱風委員會秘書處行政、財務及相關安排的協定》。
第八二/二○一五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福建華僑大學企業管理專業碩士學位課程的新學習計劃。
第八三/二○一五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第七六/二○一二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附件二,就專業發展津貼發放規章中,關於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記,任職於澳門特區非高等教育不牟利本地學制私立學校的教學人員,調整不同學歷及是否具備相應師範培訓情況下第六級教學人員的每月津貼金額如下:
第八四/二○一五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第六六/二○○四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附件一,就任職於非牟利私立教育機構從事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或中學教育工作並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記的教學人員,以及非牟利私立成人教育機構全職從事成人教育活動、且資格獲教育暨青年局認可的工作人員、籌辦人員和推動人員,亦包括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學人員所發放的直接津貼,調整直接津貼的每月金額如下:
第一/二○一五號決議,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