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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5-5-24          流覽次數: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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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

    行賄

    早前有香港報章報道,一名考生因為在考車時向考牌官遞上五百元“茶錢”,被起訴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判處即時監禁兩個月。類似的情況如果發生在澳門,結果怎樣?

    向考牌官遞“茶錢”違法嗎?

    違法。由於考牌官屬澳門《刑法典》第三三六條所指的公務員,根據澳門《刑法典》第三三九條規定,行為人意圖使公務員作出(例如讓行為人通過汽車考試)或不作出(例如明知行為人違規仍視而不見)一定的職務行為,親身或透過第三人給予或承諾給予公務員他不應收受的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會構成行賄罪,最高可判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值得注意的是,只要行為人作出行賄的事實,不論是否成功行賄,亦會構成犯罪。

    如果行賄的不是公務員,而是私營部門的工作人員,會否違法?

    是的。根據第十九/二○○九號法律《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第四條的規定,向任何私營部門實體從事職務的人(例如僱員),親身給予或承諾給予他不應收受的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作為他違反職務上的義務(例如違反保密義務、忠誠義務)的回報,即不按規矩辦事的回報,會構成私營部門的行賄罪,最高可判六個月徒刑或科罰金。

    有人說五百元以下不是行賄,孰真孰假?

    假的。以前的確曾有過這樣的規定(第一四/八七/M號法律第六條),但該法律已被廢止。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不論行賄的金額多少,只要是為了報酬作出或不作出某一或某些行為,而有關行為無論是否違背職務上的義務,均會構成犯罪。

    另外,上述犯罪所指的利益,既可以是財產利益,例如金錢和禮物,也可以是非財產性質的利益,例如提供學額、職位又或入住院舍的插隊安排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三三六、三三九及一九/二○○九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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