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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勞動合同刪霸王條款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5-5-22          流覽次數: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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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勞動合同刪霸王條款



《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法案有重大修改,影響不少公務員。


陳澤武

    公務員勞動合同刪霸王條款

    制度大改表現好可轉長約離職補償增至一年

    【本報消息】經歷施政辯論、文本修訂等,停審了四個月的《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法案,政府近日終交了新工作文本予立法會二常會,有大幅度修訂,主要建議長期表現良好者可簽不具年期的長約,亦撇除了“霸王條款”,即政府在合同屆滿前六十日無任何表示,就默示續約,而非以前的默示炒魷。二常會基本認同政府的修訂方向,無人反對,但對細節、執行情況等,尚要約政府開會及跟進。

    二常會昨日下午三時內部開會,細則性審議政府交來的上述新工作文本,這是今年一月以來的首次會議。主席陳澤武、秘書蕭志偉會後向傳媒介紹新文本的重大變動。合同年期方面,新文本建議,如工作滿兩年(可做滿更多年期,如十年就續五次約)、不低於兩次評核為“十分滿意”者,可轉為三年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如做滿三年、且連續兩次評核不低於“十分滿意”者,又可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二常會將問政府為何是三年?

    離職補償方面,以前最多補償不會超過三個月,但若轉用了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補償就大有分別。新文本建議工作一至七年者,每年可獲十五日薪俸補償;七至八年者,每年十六日;八至九年為十七日,九至十年為十八日,十年以上就每年獲二十日薪俸補償。然而,補償設有雙上限,分別是一、總補償金額上限為公務員的十二倍月薪,即被辭公務員最多不能拿薪酬十二倍以上的補償;二、薪酬基數上限為三百點,即不論公務員薪酬多高,離職時最盡都只計三百點月薪。意味離職人員最高可拿“每點七十九元乘三百點再乘十二個月”即二十八萬四千四百元的補償。就此,二常會將問政府會有多少人被覆蓋到。

    舊文本的“霸王條款”規定,若政府約滿前六十日不表示續約意願,則行政合同期滿失效,“默示炒魷”,新文本剛好相反,政府約滿前六十日不表態就“默示續約”。另舊文本列明,如不能在離職當月付薪予公務員,則在隨後的六十日內支付,被批評太慢,新文本改為三十日內。新本文亦簡化了調職的程序。

    陳澤武說,預計須多開四次會議才能簽法案意見書,目標是今個會期即八月中前,將法案交大會細則性審議、表決,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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