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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預算法超支需立會審核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5-3-31          流覽次數: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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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預算法超支需立會審核

本報記者 報道


量入為出是特區政府理財第一天條

    年內進立法程序   擬定期公開帳目

    修預算法超支需立會審核

    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透露,財政局已完成《預算綱要法》法案初稿,第二季將諮詢政府內部,隨後諮詢公衆,爭取年內進入立法程序。期望透過修法,嚴謹執行特區預算及提高透明度。

    預決算案報備中央

    《預算綱要法》實施超過三十一年,多位議員關注修法進度,梁維特認同社會普遍指法律未能適應回歸後的社會變化,未能有效監督公共資源的運用,政府高度重視並加緊修法。他介紹《預算綱要法》的修法方向,將更好與基本法規定及精神銜接,法案中明確融入基本法就立法會在財政預算活動中的職權規定,更好依照基本法規定體現立法會對財政預算活動的監督權;法案中將明確規定澳門財政預算需按基本法審慎理財、量入為出原則;明確行政長官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備案,體現行政長官向中央負責。

    專款專用減少任性

    社會關心財政預算執行活動的監管,法案將有多點規定,包括預算修改更嚴格,預算修改若開支超出經立法會核准的預算總開支時,必須先要獲得立法會審核及通過;實行專款專用,令部門在編製及執行預算時更小心謹慎,規定除備用撥款外,禁止不同部門之間預算互相調撥,原則上禁止PIDDA在不同項目組的預算互相調撥,即不可將“建橋的錢撥去填海或公屋”,禁止不同專屬章目之間的預算互相調撥,如人員開支不能撥去購買設施。同時,加強PIDDA預算開支監管,在開展大型工程或具投資性質的巨額開支項目時,政府將按項目組分列預算,立項時必須同時具備立項目的、項目整體預算及根據所需工期按年分列預算、預計項目可帶來的效益等資料。

    備用撥款設定上限

    另外,現時自治機構可將上年度實際結餘差額,透過第一補充預算全數撥入備用撥款,令自治機構預算開支彈性很大。為控制自治機構的預算開支不可超過經立法會通過的預算開支上限,修法後將取消第一補充預算。現時備用撥款未有法定限額,為規範備用撥款的登錄及動用,修法時參考了國家預算法,改為政府一般綜合預算的備用撥款及特定機構的備用撥款,設定了不得超過預算總金額的百分之三上限。

    每年七月中期報告

    提高財政預算及執行透明度上,法案將規定政府每年七月底需向立法會匯報有關預算執行情況的中期報告,並在每季結束三十天內向立法會提交PIDDA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以便立法會公共財政事務跟進委員會跟進項目執行情況。除財政局需定期公開特區臨時中央帳目摘要外,自治機構都需要定期向外公佈本身預算執行情況。期望透過定期披露帳目資料,加強社會掌握訊息,提升財政運作的透明度。

    財政局長江麗莉補充,日後不會將現金收付制及權責發生制的預算和帳戶加總,將由單式記帳改為複式記帳,更清晰讓公衆及立會了解政府財政狀況,並會制訂統一預算收入及開支,所有部門在編製預算及帳目時用統一預算分類,讓立法會及公衆更易了解預算及帳目內容。

    本報記者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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