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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下)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5-3-30          流覽次數: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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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下)

(法務局提供)

    基本法(下)

    明天(三月三十一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頒佈二十二周年的日子。在上周,本欄為大家回顧澳門問題的由來、“一國兩制”方針的提出和澳門問題的解決。其中提到,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到一九七九年中葡兩國建交,兩國政府經過談判後,於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下稱《中葡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在《中葡聯合聲明》中,中國政府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和澳門的實際情況,闡明對澳門執行的基本政策,並須通過專門的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加以貫徹、落實,這個專門的法律就是基本法。

    今周,本欄介紹基本法的制定過程、其法律依據、基本法的地位和內容。

    一、基本法的制定過程

    基本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基本法的起草工作。起草委員會共有四十八名委員,其中二十六名為內地委員,二十二名為澳門地區委員。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受起草委員會的委託,澳門成立了一個諮詢委員會,由九十名澳門社會各界別的代表組成。起草委員會和諮詢委員會成立四年多來,先後進行三次全面、公開的諮詢活動,廣泛徵求澳門居民和全國人民對基本法的意見。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決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實施。同日,由當時的國家主席發佈第三號令,正式公佈基本法。

    二、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據

    《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早已闡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序言的第三段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而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中亦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澳門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

    從上述規範性文件中看出,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之一”。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並按照國家既定的方針政策,制定基本法。

    三、基本法的地位

    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屬於全國性法律,不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而且在全國範圍內生效,全國人民都有義務遵守。

    另一方面,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效力高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其他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

    此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以及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四、基本法的內容

    基本法由序言、正文和附件三個部分組成,都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法的序言說明澳門問題的由來及其和平解決;宣佈中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採取的基本方針政策;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據與目的。

    基本法的正文分九章共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四章政治體制;第五章經濟;第六章文化和社會事務;第七章對外事務;第八章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第九章附則。

    最後,基本法附件有三個: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及其修正案;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及其修正案;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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