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間課程亟須監管
為鼓勵居民終身學習,政府推出“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坊間機構十分踴躍申辦各類課程及證照考試,也積極引入不同類型的進修課程。當局亦不斷優化計劃的執行和監管,審批課程過程中,除致力保證課程質素,亦要求導師擁有專業培訓資格。
但坊間開辦卻不納入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的課程,明顯欠缺監管。近日熱議的“自我提升”、“探索四十”等課程,除了學費高昂,更因引導學員自揭難以啟齒的傷痛而為人詬病。就其形式而言,若內容涉及多個專業範疇如心理學、催眠學、精神醫學等便視作課程,那麼導師是否具備教授上述知識的資歷?若視為諮詢和治療,執行者是否具備專業臨床資格?
有香港臨床心理學家質疑,有關課程有“洗腦”、“層壓式推銷”之嫌,更重要是按專業守則,涉及私隱問題不應公開進行;要求學員自挖瘡疤,卻沒有合適的心理輔導,可能令學員患上急性思覺失調,出現幻覺甚至自毀行為。同類課程在美國有清晰法律監管,要經過道德委員會審批才可推出;港澳開辦卻沒有任何限制,社會各方必須正視。
開辦課程者未必具有教育專業知識及觸覺,但作為掌管教育的部門,實應把好監管課程和導師資格這一關。
留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