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
內地司法倡去行政化減干預
內地司法權依賴行政權,與港澳司法獨立不同。為減低地方政權對司法干擾,去年中共十八大四中全會已提出要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即俗稱“去行政化、去地方化”。
林笑雲解釋,在內地,各級人民法院是依地方行政區域而設立的,人民法院的人財物管理等都受制於地方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人員工資、審判業務和日常運行經費都由同級人民政府保障,司法權依賴於行政權,地方保護主義對司法的干擾在所難免,不利於人民法院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故十八大四中全會指出,要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可能會減少各級政府對法院的不法干擾。
澳法院只服從法律
澳門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法院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故此各級法院的法官是先由一個由當地法官、律師和社會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再由行政長官任命;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的管理及紀律則由終審法院院長、推薦法官委員會推薦的兩名社會人士及全體法官選出的兩名法官組成的法官委員會負責。
法院是由具有獨立職能、行政及財政自治的機構管理,不受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的干擾。《司法官通則》亦保障法官依法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其他人也會自律不去干擾司法行為;法官也有其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保障,非經法定事由及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將法官調任、停職、命令其退休、免職、撤職或以任何方式使其離職;法官不需對其履行職責時所作出的裁判負責,只在法律的規定下方可因履行職務時所作的行為而追究其民事、刑事或紀律責任,保障法官不因履行職務而受到任何打擊、報復、誣告、陷害等安全威脅。上述各項規定保障了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使其可放手專心一致的依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