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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法 (一)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5-2-2          流覽次數: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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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法 (一)

    維護國家安全法 (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基本法就中央與澳門特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對外事務等作了規定。其中,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為了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起草了《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並準備了諮詢文件。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宣佈展開《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公開諮詢。在諮詢期內,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廣泛地參與了《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諮詢,踴躍發表意見。立法會繼而討論,在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通過了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並於同年的三月三日起生效。

    《維護國家安全法》生效多年,本欄一連三周介紹該法律的立法意義、立法進程,以及法律的有關內容。今周,從立法意義開始。

    《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意義

    一、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要求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按照上述條文的規定,制定澳門本地的法律,以禁止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根本要求。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澳門居民,都有義務維護國家安全

    世界各主要國家都訂有全國統一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一國兩制”下的一項特殊安排,體現了國家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任和尊重。

    無論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還是澳門居民,維護國家安全不僅是義務,更是一項神聖職責,不僅是貫徹落實基本法的根本要求,更是澳門社會和居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三、填補法律空白

    澳門在回歸祖國之前,一直適用葡萄牙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主要是一八八六年葡萄牙《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六條,不過隨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上述葡萄牙《刑法典》已不再有效。

    另一方面,在《維護國家安全法》生效(二○○九年三月三日)之前,澳門當時的有關刑事法律中,僅有保護本地安全的規定,而沒有對應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禁止事項的法律條文或單行法律。因此,無論從全面貫徹落實基本法,還是從完善澳門本身的法律制度出發,澳門特別行政區都必須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以填補法律空白。(待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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