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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會:輕微家暴難斷定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5-1-31          流覽次數: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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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會:輕微家暴難斷定



關翠杏

    委員認同法案立法大方向

    一常會:輕微家暴難斷定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與政府代表首次討論《家庭暴力防治法》,主要交流立法取向。一常會主席關翠杏會後總結時稱,委員會認同法案立法的大方向,包括家暴列公罪、家庭成員囊括前配偶等。承認難用法律條文區別“家暴”及“輕微家暴”情況,一常會冀制訂家暴概念,並在法案意見書寫入家暴常見案例,幫助社會辨別。並呼籲社會各界多就法案提意見。

    “家暴法”法案進入細則性審議階段,一常會昨日上午十時與社文司司長譚俊榮等政府代表舉行會議,由政府介紹立法過程、因由及取向,並回應委員會多點疑問,歷時約三小時。

    現法案建議家庭成員之間家暴行為列為公罪。關翠杏引述委員會擔憂,指政府以公權力介入家暴,毋須受害人提訴,會造成家庭成員對簿公堂,影響家庭和諧。政府解釋,希望將家暴列為公罪,“訂得高啲、嚴啲”,令公衆明確“社會不容忍家暴行為、家暴行為需嚴懲”等觀念,達到教育宣傳的作用,警醒社會不應再作家暴行為。委員會認同此立法取向。

    訂家暴概念

    法案建議,家暴列公罪,“輕微家暴”列為半公罪。關翠杏承認,難用法律條文區別家暴及“輕微家暴”,因為家暴不是單靠某一行為判斷,很多時候需要法官或政府人員依據個案實際情況、背景及環境分析和判斷。

    她提到,華人社會有時會用打教育子女,兄弟姐妹間偶爾亦會有肢體踫撞。強調法案必須清楚區分家暴與“教子”的分別,讓社會清楚明白,否則很多家庭糾紛都變公罪。委員會希望在法案訂定家暴概念,並在意見書多寫入家暴常見案例,幫助社會辨別。

    囊括前配偶

    有委員質疑家庭成員為何囊括前配偶,若該人離婚多次,豈不是關係很複雜?政府解釋,這是基於現實個案的考量。因不少離婚人士因為子女的牽絆,受到前配偶的滋擾及家暴,故將前配偶列入立法內。警醒即使離婚關係亦不能作出暴力行為,公權力可介入提訴。委員會對此無異議。

    籲多提意見

    會否約見關注團體?關翠杏解釋,一常會現負責四法案審議,爭取每周召開一次家暴法會議,與政府“傾多啲”,但近月政府及一常會時間較吃緊,希望三月再約見,冀關注團體先以文字意見向立法會反映。指出家暴法亦涉及家庭和諧、教育及親子關係,呼籲社服界、其他團體或個人,多從不同角度提出不同意見,使立法更全面及平衡。親身遞交、郵寄或電郵(info@al.gov.mo)意見書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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